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发布《银罚决字〔2025〕60-65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5年9月22日。
其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警告,并罚款1535.7万元。违法行为类型包括:1. 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2. 违反账户管理规定;3. 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4. 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5.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6.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7.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此外,潘某明(时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贷部系统数据处副处长)由于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处罚款7万元。
朱某龙(时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因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处罚款17万元。
魏某(时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由于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处以罚款3.5万元。
任某鹏(时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3.5万元
张某(时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运营中心负责人)由于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