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1月16日,山西特困人员李先生委托他人在中国建设银行ATM机提取社会保险费时,发现该账户于2025年12月27日被扣款69.90元,交易摘要显示为“消费”。次日,李先生再次委托他人前往中国建设银行营业厅打印交易明细,明细显示收款方账号首位为4、后四位为9202,户名为“中环云鑫供应链管理(浙江)有限公司”。
李先生明确表示,自己从未明确授权中国建设银行进行此类付款操作。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该条例相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可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第八款明确禁止“泄露储户储蓄情况或者未经法定程序代为查询、冻结、划拨储蓄存款”。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将李先生账户内社会保险费69.90元支付给中环云鑫供应链管理(浙江)有限公司已成为事实。李先生重申并未授权该行扣划此笔款项。若中国建设银行持有李先生的合法授权凭证,应予以出示以证明扣款的合法性;如无法提供有效凭证,则中国人民银行是否应介入并履行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