螃蟹味美但价格贵
部分水产商家们
通过特殊捆绑绳给螃蟹增重
许多消费者无奈调侃:
“5两螃蟹1两绳”、“买绳送蟹”
近日
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
这样一起关于螃蟹的买卖合同纠纷
一起来看看
争议:5两螃蟹1两绳谁担责?
此前,消费者郭某为办婚宴向厦门某水产店采购了290只螃蟹。后来,因对螃蟹质量存在争议,郭某未向水产店支付货款。
不久前,水产店提起诉讼,要求郭某向其支付螃蟹款16671元。
诉讼中,郭某并未到庭应诉。但湖里法院经审理发现:郭某在与水产店经营者的微信交易沟通中明确提到,“这个有点小只,小得离谱”“交代好的,你还弄那么小只,你说可以抓大一点的”“5两左右,绳子1两,都没有4两”“你这样会害死人”“我怎么算钱”。
对此,水产店表示,在螃蟹交易中,一只带绳子五两重的螃蟹中含一两的绳子属于正常现象。水产店交付给郭某的螃蟹所带的绳子在半两到一两,且郭某也都使用了,所以郭某应该支付货款。
判决:货物存在瑕疵水产店应担责!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整治全市销售水产品称重行为的意见》中指出,推广使用安全合理的螃蟹捆扎绳。倡导使用塑料束缚带、棉绳或者轻薄包装线,基于安全考虑,捆扎绳的重量控制在水产品自重5%的合理范围内,严禁在捆扎绳中夹带泥、砂、金属粉或其他杂物来增重。
本案中,水产店自认其提供的螃蟹所带捆绳为半两到一两,明显超出上述文件规定的标准,导致其所提供的螃蟹用于宴席时个头偏小,且实际计算重量过高。水产店在微信中亦确认螃蟹个头确实较小,故法院认定案涉货物质量存在一定瑕疵。
因水产店在发货前曾提醒郭某注意螃蟹个头较小的问题,且郭某在未与水产店达成价格一致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了货物,应支付相应的对价。根据捆绳重量的超标程度、螃蟹的实际大小、双方的合同目的以及过错程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酬定郭某承担的货款金额为14124.45元,对水产店主张郭某支付的超过前述部分的货款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小心“赚钱小窍门”成“被罚小黑手”
法官说,商家靠给螃蟹捆绑增重、缺斤少两获利,容易失了口碑,面临着民事赔偿、行政罚款等风险。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若商家通过厚重包装、吸水材料增加商品重量,涉嫌以欺诈手段提供商品,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湖法/文 杨希/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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