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陕西吴起县受洪灾影响,县城一家老凤祥门店内金银首饰被冲走。27日,该店负责人之一叶某表示,被洪水侵袭的店铺原本有20公斤黄金,现在已有19公斤被冲散找不到,就连放置黄金的保险柜也被冲走,预计损失在几千万元。“洪水将金店黄金冲走”的消息传开后,不少居民来到金店附近试图寻找黄金。金店负责人报警后,警方在店门口拉了警戒线,派人值守、管控现场。店里几名员工在店门口及附近淤泥里捡回约一公斤的金银首饰,也有居民捡到后交还给了店里。政府也在当地发起号召,如果有人捡到黄金,希望发扬拾金不昧的精神,主动归还店方。
对此,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孟杰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洪水冲走的黄金饰品法律意义可认定为“遗失物”,即非基于权利人本意而丧失占有的财物。根据《民法典》第314条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此规定,拾得黄金饰品后,拾得人负有及时向金店归还的义务,若不确定所拾黄金首饰是否属于金店所有,则应当将黄金饰品尽快交给公安等有关部门。若拾得人知黄金饰品为金店所有却拒不归还,将面临多重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方面,根据《民法典》第314条之规定,拾得人应及时归还或是送交公安等有关单位。《民法典》第122条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如果有人捡到首饰拒不返还,可能构成不当得利,金店有权要求返还。
刑事责任方面,依据《刑法》第270条之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刑法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如果捡到的首饰单个价值或累计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且捡到者经催告后拒不归还的,则可能构成犯罪,涉嫌侵占罪。
另外,被洪水冲走的除了黄金饰品外还有保险柜,若拾得人捡到保险柜并将保险柜内的物品取走,则可能涉嫌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