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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他人已代为垫付工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吗?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0年12月分包了位于某县黄水镇的三盛翡俪山一期景观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之后聘用多名民工入场施工。
施工期间,胡某某累计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51万余元,已超过结算时确认的实际工程款。
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后,胡某某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某文等20余名民工工资12万余元。
6月30日,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商代胡某某垫付民工工资12万余元。
7月4日,公安机关对胡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7月12日,胡克金在某市被抓获。
其后,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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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