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用卡的广泛普及,持卡人多次被催收仍不还款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近日,新绛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判决被告人李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银行本金、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
今年12月,李女士向工商银行某支行申请办理牡丹信用卡,填写申请表并签署信用卡领用合约,合约明确约定:持卡人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透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除按约定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
银行经审核后,向李女士发放信用卡。此后,李女士频繁使用该卡进行日常消费及大额购物,累计透支金额逐渐攀升。截至今年3月,其信用卡账户显示尚欠本金6.2万元,利息及违约金累计达4.9万元。后银行多次催促还贷,李女士均以各种理由推脱,银行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与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李女士作为持卡人,在享受信用卡透支便利的同时,负有按期足额还款的义务。其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银行提交的交易明细及对账单,法院对欠款本金数额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银行本金6.2万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违约金等各项费用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