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农村宅基地拆迁,被拆迁人可要求货币补偿和安置房
在农村宅基地拆迁实践中,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是被拆迁人核心权益之一,但部分征收方常以“政策规定”为由强制指定补偿方式,引发纠纷。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山东省泰安市宋某芳宅基地拆迁补偿纠纷案,便清晰展现了此类纠纷的解决逻辑,为被拆迁人维权提供了典型参考。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该条款是保障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安置房的核心法律依据。其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针对农村村民住宅,需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并且明确赋予被拆迁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可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中进行选择。这一条款从国家法律层面直接认可了安置房与货币补偿作为宅基地拆迁的合法补偿形式,为被拆迁人的相关诉求提供了根本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该条例作为《土地管理法》的配套法规,进一步细化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流程。其中虽未单独针对宅基地拆迁的补偿方式再做新增规定,但通过明确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需足额、及时支付,以及规范补偿方案的制定与执行等内容,为《土地管理法》中货币补偿和安置房的相关规定提供了执行层面的法律支撑,确保两种补偿方式能顺利落地实施,避免出现补偿不到位、安置无保障的情况。
二、京平胜诉案例:
1、案例背景:合法房屋遭强拆,补偿方式被“一刀切”
1).当事人与涉案房屋基本情况
宋某芳系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街道栗家庄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合法宅基地房屋,持有完整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及房屋建设手续,房屋为其家庭唯一住房,长期用于日常居住。
2).纠纷起因:补偿方式被强制,房屋遭违法拆除
2018年12月,栗家庄村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2019年村委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明确“尊重村民意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两种选择”。但征收方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却认定宋某芳的房屋为“占用村集体土地私自建造”,仅同意按远低于市场标准的金额进行货币补偿,拒绝提供安置房选项。2020年,街道办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估价后,多次向宋某芳送达《限期搬迁通知》,双方始终未达成补偿协议。2021年6月5日,街道办在未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未作出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导致宋某芳家庭财产严重损失,陷入“无房可住、补偿无着”的困境。
2、维权核心:紧扣“补偿方式选择权”与“强拆程序合法性”两大关键点
宋某芳委托京平律师后,律师团队围绕“保障补偿方式选择权”这一核心,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制定了“先确认强拆违法,再主张合理补偿”的两步走策略,具体维权逻辑如下:
1).第一步:锁定征收方违法点,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律师团队通过梳理证据发现,街道办的行政行为存在两大核心违法情形:
房屋合法性认定错误:宋某芳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及房屋建设合法手续,且房屋建设符合当时规划要求,街道办认定其“私自建房”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属于对房屋性质的错误判定;
强拆程序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前,需先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履行催告、告知复议及诉讼权利等程序。但街道办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直接实施强拆,违反法定流程;
剥夺补偿方式选择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明确“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但街道办单方面强制指定货币补偿,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的规定,剥夺了宋某芳的法定选择权。
基于上述违法点,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庭审中,律师提交了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建设手续、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强拆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有力驳斥了街道办“为公共利益推进棚改”的辩解,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第二步:以“强拆违法”为基础,主张合理补偿
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律师进一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核心诉求围绕“恢复补偿方式选择权+弥补财产损失”展开:
要求提供安置房: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及涉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主张宋某芳有权选择安置房补偿,且安置房需符合“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位置、配套设施应与原房屋生活水平相当;
赔偿财产损失:针对强拆导致的房屋内家具、家电损毁,以及房屋本身的市场价值损失,律师提交了物品清单、购物凭证及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数据,主张街道办赔偿相应损失;
主张临时安置费:因房屋被拆后宋某芳需租房居住,律师依据当地拆迁政策,要求街道办支付自强拆之日起至回迁交房之日止的临时安置费,保障其过渡期间的居住权益。
3).法院裁判结果:支持被拆迁人诉求,全面保障权益
法院最终采纳律师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街道办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涉案回迁安置地点为宋某芳安置两套总面积18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参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面积以实测为准);
街道办支付宋某芳临时安置费(每月2750.4元,按季度支付,自2024年12月5日起至回迁结算交房截止日止);
街道办赔偿宋某芳因强拆造成的财产损失437559.98元及利息(利息以437559.98元为基数,按判决时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