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黔南检察”披露了一起因彩礼返还问题而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在该案件中,新郎为支付彩礼并筹备婚礼,向银行贷款16万元。然而,婚礼当日,新娘临时索要3600元“下车费”,致使双方矛盾激化,婚礼最终取消。随后,男方诉诸法律,起诉女方返还彩礼。
2024年,小明(化名)为与小兰(化名)缔结婚姻,向银行贷款16万元,用于支付彩礼及筹备婚礼相关事宜。然而,婚礼当天,小兰临时索要3600元“下车费”,双方因此产生激烈争执。此次争执导致婚礼未能如期举行,且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事后,小明及其父母以返还彩礼为由,将小兰及其父母诉至某县人民法院。某县法院一审经审理认定,小明一方支付的彩礼涵盖衣服费12.8万元、酒水费1.2万元以及亲属红包1.86万元,总计15.86万元。综合考量双方过错、订亲酒席支出等多方面因素,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小兰一方返还彩礼14.9854万元。
小兰一方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2024年10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小兰一方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小明一方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仅执行到位4万余元。因小兰一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2025年6月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小明认为法院执行工作存在不力情形,遂向某县检察院提交民事执行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受理该案件后,经调查了解到,小明家庭因支付彩礼背负了银行贷款,经济状况颇为困难;而小兰一方则声称,所收彩礼已用于筹备嫁妆、支付婚礼开支以及偿还旧债,故而无力全额返还彩礼。
某县检察院为此联合法院,多次走访双方家庭,从情理、法律等多个维度向双方释明利害关系。2025年9月2日,在法院与检察院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小明一方放弃约8000元的迟延履行利息,小兰一方于当日一次性支付剩余执行款10.97万元。小明随即撤回监督申请,至此,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实际上,对于“女方收取彩礼后,双方未登记结婚的,男方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这一问题,是有相关法律解释和依据的。给付彩礼是民间约定俗成的婚嫁习俗,男方家庭以将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为前提,向女方家庭给付彩礼,从法律性质上讲,彩礼实质上属于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的一种附条件赠与。因此,若给付彩礼后,男女双方并未缔结婚姻关系,通常情况下,女方家庭应当退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来源 :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