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对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宏利基金”)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行为作出警告并罚款7万元的处罚。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涉及《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下称《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及第十七条的违规操作。
具体而言,宏利基金违规行为涉及外汇登记管理环节。《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指出,因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利润分配等需向境外汇出资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相应登记后,可在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规定》第十七条指出,外国投资者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金融机构的,参照本规定办理登记。
宏利基金成立于2002年6月6日,目前股东为宏利投资管理(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持股51.00%)和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持股49.00%)。截至2025年二季度末,其资产规模为955.6亿元,其中非货币资产规模616.40亿元,在公募基金公司中排名第64位(共162家)。
来源:读创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