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7月29日,有媒体获悉,江苏的康某在银行存款35万元,然而取款时竟发现账户余额为0。原来,康某曾为赵某向银行的借款2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因赵某到期未能偿还借款,银行将赵某、康某诉至法院,经生效判决并执行,但未能执行到位。后银行发现康某在该银行存入35万元,于是擅自扣划了其存款用于偿还担保债务。
后康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银行越过司法执行程序擅自扣划康某存款,其行为违法。经核算,法院判决银行退还康某超额扣划部分款项9万余元,并赔偿其到期应得利息3000多元。
可以说,银行的这种做法既不诚信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且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信誉,导致公众对银行存款的安全性产生合理怀疑。
众所周知,存款安全一直是我国金融机构的金字招牌,也是公众愿意在利息非常低的情况下依然将钱款存入银行的主要原因。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除非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根据法定程序进行,银行应拒绝无权单位查询、划扣。这其中自然也包括银行本身。
当然,有人可能不太明白,康某为他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依然不履行偿债义务,作为债权人的银行也算是受害者,此举也是为了主张债权,挽回损失。这种充满“正义感”的认识,漠视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根据民法典,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是,由于该保证系“人保”,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保证人以其财产承担保证责任,不能直接未经法定程序而“拿走”保证人的财产来抵债。也就是说,债权人应该通过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查询、冻结保证人的财产后,再经过评估等程序实现债权。
试想,如果债权人可以打着维护权益之名,直接强行拿走债务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任何人的财产安全将无法得到保障,交易秩序,社会安定,公民对社会稳定的预期必将受到冲击。即便是失信被执行人,其存款安全等合法权益也应受到保护和尊重,而非任由他人随意划扣其存款。
好在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方式维护了储户合法权益,让银行退回了多划扣的钱款并赔偿了利息损失。但对于这种破坏规则的作恶,监管部门理当及时调查并严肃惩处,也警示其他金融机构把储户权益放到心上,切实保障所有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