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魏刘涛 通讯员 王光献 吴玥雯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15日,农行上街支行作为贷款人与A公司、小金签订小微企业抵押e贷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额度20万元,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4日,在借款期限及借款额度内借款人可多次借还。同日,小彩作为小金的配偶签署《借款人配偶声明》,声明表示其作为借款人的配偶已完全知悉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本合同,确认与借款人未对婚后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愿意与借款人对该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同签订后,银行第一次向A公司账户放款20万元,A公司也在规定日期内偿还。后2023年12月27日银行第二次向A公司账户放款20万元,2024年12月26日到期后,A公司、小金均未按期偿还,农行上街支行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A公司、小金、小彩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庭审中,A公司、小金对该笔借款均无异议。但小彩表示自己已于2023年3月21日,与小金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且自己在银行签署的案涉《借款人配偶声明》系因小金威胁其称不签字就不离婚,自己对小金的借款情况毫不知情,故其离婚后未将离婚事实告知银行。
审理查明,农行上街支行作为贷款人与A公司、小金作为借款人签有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人每次申请提款前,此前承诺依然真实、有效,借款人出现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被告小彩称其签署《借款人配偶声明》系因被告小金以拒绝签署离婚协议相威胁,其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但其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其签署的任何文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虽2023年12月27日第二次放贷时,被告小彩与被告小金已处于离婚状态,离婚协议约定有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但双方均未将离婚事实告知原告农行上街支行,导致原告农行上街支行未能根据新情况全面评估放贷风险。且被告小彩与被告小金离婚协议中双方无债权债务的约定,系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对其二人产生约束力。综上,被告小彩仍应按照《借款人配偶声明》中的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判令被告A公司、小金向原告农行上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被告小彩应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成年人需恪守“民事行为责任原则”,签字前务必“知责”。
从法律层面讲,签署文书即典型的民事行为,“自己行为自己负责”是成年人参与民事活动的核心原则。这要求我们在落笔签名前,必须完整掌握文书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边界与义务范围,不能有模糊地带。如本案中,在银行签署贷款材料等此类文书直接关联自身财产权益与信用记录,要求当事人的“审慎义务”则更高,盲目签字等同于放弃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一旦后续产生纠纷,仅以“不知情、就签了个字”抗辩,既违背了自身应尽的注意义务,也不符合法律对民事主体的基本要求,法院通常不予采纳。
认清“循环贷款”特性,离婚时需及时“断责”。
本案中的循环贷款,本质是银行授予的“一定期限内可重复支用的授信额度”,其核心特点是“有效期内随借随还”。这种模式容易让人忽略合同的时间效力,进而埋下风险隐患。案中夫妻离婚时,循环贷款的授信期仍在有效期内,由于未及时处理贷款账户关系,导致离婚后一方的借款行为,仍对另一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最终引发责任纠纷。从生活实践出发,离婚时若存在此类贷款账户,必须第一时间书面告知银行离婚事实。这不仅能够让银行重新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信用状况,更能够从程序上切断自身与前任后续借款行为的法律关联,避免“离婚后还替前任背债”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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