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维辰
2025金融街论坛年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日前表示,为帮助个人加快修复信用记录,同时发挥违约信用记录的约束效力,人民银行正在研究实施一次性的个人信用救济政策,对于疫情以来违约在一定金额以下且已归还贷款的个人违约信息,将在征信系统中不予展示。

征信系统是一项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对企业和个人的金融违约行为进行记录,并供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进行查询和风险评估。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征信是风控“基石”;对于信用受损者尤其是“老赖”而言,则是一道“紧箍咒”:一旦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可能会在贷款、求职、出行等方面受到限制。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系统中违约记录的存续期为5年,意味着如无特殊情况,借款人可能在5年内被各大持牌金融机构“拉黑”而陷入信用困境。
央行拟实施的个人信用救济政策,对非恶意失信者是比较友好的。不是所有违约逾期的借款人都能从中受益,个人修复不良信用记录,至少须满足两个条件:疫情以来违约在一定金额以下;已经还清相关贷款。潘功胜提到,“过去几年,受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一些个人发生了债务逾期,虽然事后全额偿还,但相关信用记录仍持续影响其经济生活”,其实还强调了“不可抗力”,隐含的因一时困难违约与长期受限的对比,也值得深思。
为积极补救的非恶意失信者提供一条“出路”,既是制度善意,也体现出惩罚与教育挽救并重的理念,能够帮助非恶意失信者摆脱限制,也有助于增强市场活力。在天平的另一端——金融机构将会面临更大的风控压力,但整体是可控的。一方面因政策救济目标已经将信用风险高的群体排除在外,另一方面,救济政策是“一次性”的,影响有限。而这种“有限”也会让人思考,制度善意可否覆盖更大范围呢?
此前就有多位人大代表、业内人士认为,不应对个人征信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长“一刀切”,而需对小贷、消费贷、信用卡和房贷进行合理分层,进行更加合适的信用风险管理。诚然,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至于5年存续期何来,有关部门曾解释,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惯例”设置的。此次提出的个人信用救济政策,相当于为刚性制度加了一点弹性。
横向看,在公共信用领域,《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失信信息按照严重程度实施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分类分级管理失信信息的思路,对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是种参考。纵向看,在2013年《条例》正式实施前,一旦信用报告登记个人不良信息将“一直展示”,而后变成5年,再到个人信用救济,相关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完善。也许,更为精准、精细的征信管理体系不久就会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