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10月30日,深业深圳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深圳控股”)发布补充公告,宣布一项须予披露的交易——提供贷款。
公告指出,该等贷款由深圳泰运通按比例向其股东(即深业泰然及深圳地铁置业,统称订约方)提供,乃根据订约方于成立深圳泰运通时订立的投资合作协议条款作出。
根据投资协议,深圳泰运通将根据封闭式资金管理模式营运。当深圳泰运通扣除未来六个月的营运成本、到期融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及开发建设所需资金后有盈余现金时,该盈余现金应按财务运作标准及偿还贷款时股东的股权比例,用于偿还结欠其股东及彼等关联方的贷款。倘若偿还上述债务后仍有盈余现金,股东可经深圳泰运通董事会批准后,按董事会决议批准的方式、金额、期限及其他条款,按彼等持股比例订立贷款协议使用该盈余现金。因此,透过贷款协议分配盈余现金系实行投资协议规定的资金管理机制。
由于根据贷款协议向订约方提供贷款是投资协议项下向订约方(包括深业泰然,深圳控股附属公司)分配盈余现金的实施,订约方认为根据贷款协议收取的利息应以深圳泰运通的贷款成本(即将盈余现金存为储蓄存款可获得的利息收入)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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