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5月30日消息(记者 宓迪)近日,光大银行发布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称,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再设立监事会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值得关注的是,据央广财经记者不完全梳理,此前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多家银行曾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称,通过了撤销或不再设立监事会相关事项的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其中,4月29日,招商银行称,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再设置监事会的议案》,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在董事会设置职工董事,并相应修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步废止。上述调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及关于修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且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修订后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核准批复后生效。
5月21日,长沙银行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了《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2024年12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披露《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上述修改与公司法保持一致,金融机构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继续保留监事会履行职责或者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总体看,上述修改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招联首席研究员、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董希淼认为,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降低沟通和管理成本,提升公司治理特别是监督效率。同时,审计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对于如何承接监事会职能,还需在实践中持续探索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