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男童开通银行卡,银行方拒绝为其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及转账、理财等功能。孩子父亲代理起诉银行,称对方侵犯了孩子的平等权利和取款自由。近日,该案经一审、二审,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2025年初,江苏泰州刚满7岁的小明(化名)在父亲陪同下,前往某银行网点办理银行卡。开户时,小明父亲在《签约一站通综合金融服务申请单》上勾选了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理财等服务,希望让孩子尽早接触金融,培养财商。银行工作人员为小明办理了开户及基础储蓄业务,但当场拒绝了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及转账、理财等功能的申请。
小明父亲对此并不认同,认为银行以年龄设限,侵犯了孩子的平等权利和取款自由。随后,他以小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银行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保障储户取款自由,但并不要求银行必须开通所有电子办理渠道。银行已提供柜面服务及限额内的非柜面服务,保障了小明的基本储蓄权利。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属于增值金融服务,非银行的法定义务。诉讼发生时小明未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对金融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银行依据安全性、适当性原则对其账户功能进行限制,以防范资金风险,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小明父亲勾选服务单的行为属于要约,但银行仅受理基础业务并明确拒绝高风险功能,构成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双方并未就开通相关增值服务达成合意,故银行无合同义务必须开通。
来源:泰州日报 编辑:杨帆 校对:王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