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同洲电子出资1.5亿元认购猎龙科技股权。如今,公司起诉称该事项为18名被告共同策划的投资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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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洲电子称遭遇投资骗局,1.5亿元投资款全额计提减值
8月25日,同洲电子(002052.SZ)披露公司作为原告的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该案件已获得受理。
同洲电子表示,18名被告共同策划、实施了“猎龙科技”投资骗局,假意投资共青城猎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猎龙科技)或担任董监高、虚构猎龙科技经营计划,骗取公司向猎龙科技实缴出资1.5亿元,随后各被告操控猎龙科技银行账户,迅速转移侵占该1.5亿元资金,导致公司巨额损失。
同洲电子请求:判令18名被告向公司连带赔偿1.5亿元投资款,并连带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暂计7052.4万元,涉案金额合计2.21亿元。
其中,被告四为北京软财富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财富公司),Choice金融终端数据显示,其与猎龙科技的工商电话、邮箱一致,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刘辉,与被告十二同名。
包括刘辉在内,同洲电子起诉的多名被告的姓名均出现在猎龙科技工商信息公示的主要人员中。
2015年底,同洲电子披露拟参与设立猎龙科技,以打造国内首个“互联网+智能硬件”创新创业的泛众筹生态孵化平台。其中,同洲电子出资1.5亿元,持有猎龙科技17.05%股权。
不过,在2016年年报中,同洲电子表示,截至报告披露日,公司尚未获取猎龙科技的任何财务信息,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猎龙科技1.5亿元的投资全额计提减值。
2017年4月,为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同洲电子拟将所持有的猎龙科技17.05%的股权转让给深圳市同舟共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舟共创),即同洲电子当时的实控人袁明控制的企业,转让价格为1.5亿元。
据同洲电子当月对深交所的回复公告,猎龙科技当时还未进入实质性运营状态、未开展业务,部分股东未按认缴额出资(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为2020年底之前)。同洲电子已收到同舟共创支付的7650万元,即第一期股权转让款。
同舟共创应当在2018年4月前向公司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7350万元,但经多次催促仍未支付。2021年6月,同洲电子公告称,就股权转让纠纷起诉同舟共创,请求判令其向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022年5月,法院一审驳回同洲电子的全部诉讼请求。结合律师意见,公司认为改判的可能性很小,故未上诉。
不过,同洲电子自查后认为,公司没有义务退还已经收到的765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将上述款项作为资本性投入计入资本公积。
同洲电子曾被判向一名被告支付近1亿元
兴宝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宝国际)、中融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汇金)为同洲电子此次侵权责任纠纷案的被告一及被告三。
据同洲电子前期公告,2015年12月,同洲电子与中融汇金签署《隐蔽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约定中融汇金以1.5亿元受让同洲电子1.88亿元的应收账款,同洲电子所获资金用于认购猎龙科技股权。
而中融汇金的上述资金来自兴宝国际,双方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了不高于1.7亿元的信托贷款,实际贷款金额为1.55亿元。
2016年6月,兴宝国际、中融汇金、同洲电子签署协议约定,保理合同项下的标的应收账款回款后,同洲电子应当将相应回款直接支付给兴宝国际,用于偿还中融汇金的欠款。
由于中融汇金未能偿还本金、利息等,同洲电子在收到应收账款回款后亦未按约定支付至信托财产专户内,2025年3月,兴宝国际起诉同洲电子,请求判令同洲电子支付应收账款回款9792.23万元以及逾期利息。
2025年8月,兴宝国际将诉请的应收账款回款金额变更为9862.83万元。
2026年5月,同洲电子披露一审判决,公司被判向兴宝国际支付应收账款回款9862.83万元以及资金占用费用。
同洲电子在2026年半年报中表示,公司已提起上诉,该案件在二审审理中。
因与兴宝国际的诉讼事项,同洲电子持有的6家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被冻结,冻结期限三年。
1.5亿元出资被火速转走,法院不认定存在恶意串通
正如上文所述,同舟共创在付完第一期股权转让款7650万元后,并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当时同洲电子、同舟共创都受袁明控制。
梳理公告发现,袁明也曾牵涉相关案件。
2017年10月,袁明原计划将其持有的同洲电子1.23亿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6.5%)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深圳市小牛龙行量化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转让总价款为15亿元。
但次月,袁明所持的同洲电子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具体事由为中融汇金、袁明及其配偶刘影与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兴宝国际的曾用名,以下简称:华融信托)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据相关裁判文书,在华融信托与中融汇金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的前一天,袁明、刘影与华融信托签订了《保证合同》,袁明、刘影同意为中融汇金在主合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因中融汇金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华融信托诉请:判令中融汇金偿还本息、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判令袁明、刘影对相关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
值得注意的是,经法院查明,同洲电子分别于2015年12月30日、31日向猎龙科技汇款5000万元、1亿元,履行了出资义务。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月4日,猎龙科技共向软财富公司汇款1.5亿元,相关款项当天就被汇给了中融汇金。随后,中融汇金向华融信托汇款1.5亿元。
而据二审判决,法院认为,相关款项的流转属于猎龙科技等公司对于投资款项的使用,并不能据此认定中融汇金与华融信托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
2021年4月,同洲电子董事会换届后,公司进入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状态。2024年,袁明所持同洲电子全部股份开始被拍卖,丁肖立以2.03亿元竞得,成为同洲电子第一大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