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开征民意。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第三章“要素支持”共7条,分别从用地、银行贷款、直接融资等方面,提出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要素资源。针对民营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等痛点,其中拟规定,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优化授信评价机制,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加大信用贷款等的投放力度
第三章第十七条“银行贷款支持”提出,优化整合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资源,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授信评价机制,依法合规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提供应收账款、订单、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
第十八条“直接融资支持”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激励措施,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精准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依法依规在境内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或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
第十九条“财政资金支持”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银行、担保等多方风险共担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综合运用财政贴息、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鼓励各类政府基金投资民营经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当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风险分担机制、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涉企资金直达快享,加大涉企补贴资金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拖欠账款情况拟纳入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记者还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第四章“权益保护”部分,分别提出解决拖欠账款、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纠正趋利性执法和违规异地执法等措施,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进行依法保护。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提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不得强制民营经济组织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信息共享、协商调解、提醒督办、司法救济、责任追究的长效机制以及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审计机关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账款清偿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六条针对涉企行政检查作出明确规范和要求。其中提出,针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行政检查,应当按照法定权限,根据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依托“鲁执法”平台开展,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落实分级分类监管制度。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
第二十八条提出,纠正趋利性执法和违规异地执法。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财产,依法防止和纠正趋利性执法司法活动。
原标题:山东拟出台条例,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授信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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