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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非法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代还款的“养卡”行为,如何定性?
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袁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其本人或他人的商户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通过向持卡人的信用卡先还款再使用POS机刷卡将所还款项套出的方式,先后替陈某、朱某、王某等人持有的80余张信用卡进行“养卡”,支付货币资金累计达1100余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袁某POS机、手机、银行卡、笔记本电脑等物。
被告人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
其后,法院判决被告人袁某犯 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1.行为人先垫资替信用卡持卡人归还到期透支款项,后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取回垫资款的, 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鉴于非法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代还款的“养卡”行为,与传统的信用卡套现在行为手段与方式上有所不同,在对其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如何裁量刑罚时, 应当结合“养卡”规模大小、持续时间、资金用途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行为人先垫资替信用卡持卡人归还到期透支款项,后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取回垫资款的,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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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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