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怀柔区一黄金饰品店销售员利用职务之便,在数月内监守自盗13万余元的黄金饰品。东窗事发后,王某认罪认罚,家属代为退赔全部赃物。8月20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获悉,怀柔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王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2024年5月至9月间,王某利用自己作为销售员的职务便利,采取秘密窃取和“空扫价签”(即在未真实销售的情况下虚假操作销售系统)的方式,分多次将店内共计20件黄金饰品非法占为己有。这些黄金饰品经专业机构鉴定,总价值达13万余元。王某的行为最终败露,被抓获归案。
面对确凿证据,王某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王某的家属积极配合,主动代为将涉案的20件黄金饰品返还给了受害的饰品店。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价值巨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量刑时,法院充分考量了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家属已代为退赔全部赃物、挽回了被害单位损失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怀柔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即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中,王某侵占的财物价值已达“数额较大”的入罪门槛,其行为已触碰法律红线,必须付出代价。
本案判决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王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代为退赃,挽回了全部损失,有效降低了社会危害性,展现了悔罪诚意。因此,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但必须清醒认识到,从宽不等于免罚,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依然存在。
通讯员 彭文娟 梁瀚伟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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