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曹某在岗期间突然晕倒,后经法医检验确认其符合生前猝死。曹某所在保安公司此前已为其购买保险,在曹某死亡后,该保安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拒,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判令某保险公司向某保安公司支付保险金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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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2024年3月15日,某保安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曹某系某保安公司雇员,2024年7月1日,曹某与该保安公司签订《职工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期限为固定期限合同,自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工作地点为:外派三亚。
曹某于2024年8月20日死亡。《出险人员信息登记表》记载:2024年8月20日星期二16时18分,值班保安曹某在岗位上突然晕倒,出事地点为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某某中控室。《法医检验尸体死亡证明》检验意见记载曹某符合生前猝死。保安公司提供的水印相机照片显示,2024年8月20日7时56分,曹某在岗,考勤表显示曹某2024年8月20日未休息。
事故发生后,保安公司向保险公司申报事故理赔,保险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向保安公司出具《理赔告知书》记载:“曹某属猝死,本雇主责任险保单承保地域范围为北京市内,而曹某工作地点非保单地域范围,该次事故非保单承保风险。因此,我司抱歉通知贵司,根据本案保险单约定,本次索赔事件保险责任不成立,无法给予贵司赔付。”
关于投保过程,案涉保险系保安公司通过保险公司的代理商某某公司的保险销售员张某购买,张某出庭陈述称保安公司向其购买案涉保险时,自己知道保安公司的部分雇员不在北京工作,其认为保安的流动性非常大,填写工作地点并无意义,而且不在北京工作也符合保险条件。张某表示,直至2024年8月23日,保险公司向某某公司下发《告知函》,张某才知道保险公司对于承保的工作地点是仅为北京市内。
法院另查明,曹某法定继承人为杨某(曹某之妻)和曹某某(曹某之女),2024年8月25日,保安公司向曹某转账共计53万元,备注曹某死亡补偿款。
法院认为,保安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予遵守。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保安公司的雇员曹某在工作时间猝死,符合保险单载明的雇员“猝死”情形。保险公司虽然主张保险单载明地域范围是北京市内,曹某的工作范围不符合保险单约定的地域范围,对此法院认为:第一,购买案涉保险时,保安公司并未向保险公司提示并说明雇员的工作范围仅限北京;第二,保单载明的地域范围指代不明,存在歧义,需要保险公司明确向投保人说明,但并无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第三,保险条款的特别约定中,亦未载明在北京范围外工作猝死免责。故保险公司以地域范围不在北京拒赔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关于理赔金额,保安公司主张保险公司赔偿53万元,不高于保单中死亡赔偿限额,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保安公司支付保险金5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