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宋亦桐)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12月2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共6章80条,体现强化穿透式监管,完善监管举措,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立足强化穿透式监管,修订草案将监管对象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并从准入条件、出资义务等方面对其提出要求,严厉打击违规关联交易、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
修订草案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料报送义务;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银行业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完善监管强制措施,新增责令转让资产、补充资本、转移实际控制权等监管措施,提高及时化解风险能力;明确发生风险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整顿、重组、接管、撤销等措施。
根据修订草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供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风险状况等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股权及关联交易信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前款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修订草案明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依法设立银行业消费纠纷调解组织,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公平交易、信息安全等合法权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丛林此前介绍,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于2004年施行,2006年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正,多年来对加强银行业监管、促进银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总体制度框架适应监管需要。但随着近年来银行业的迅速发展,监管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修订草案着力从制度机制上解决监管对象覆盖不全、监管措施不足、风险处置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同时,强化法律责任,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力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