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鹤摄影
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提交的每份证据,都可能是还原案件事实的叙述者,尤其劳动者提供的书证——银行流水,更是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堪称该类案件的“证据之王”。
现代社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薪资,基本采用银行转账方式。银行流水自带的客观性、稳定性与不易篡改性,使其能够有效弥补书面劳动合同缺失的空白,如《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也正因如此,银行流水成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核定工资金额、厘清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
然而,银行流水的意义,远不止于法律层面的证据属性,那一行行清晰的收支记录背后,藏着劳动者生活的不易和生存的底色。每月入账的薪资,维系着一日三餐、房租水电、房贷车贷、老人赡养、子女教育、医疗缴费等各项支出。同时,每一笔资金的流转,如同精准的“时间戳”,串联起劳动者真实的生活轨迹,也往往在不经意间,泄露了人性深处最隐秘的角落。
那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却因为一份银行流水,让我窥见了人性的复杂多面。
我对申请人小邓的印象,格外深刻。一张方正的国字脸,眼圈乌青,面色蜡黄,头发却梳得纹丝不乱,可惜啫喱水用量过猛,定出的造型油腻发亮。为了这场维权,他前前后后跑了三趟院里,执拗地向我递交了三次证据。即便我反复告知,举证期限早已届满,补充证据不会送达被申请人,不必顶着烈日徒劳往返,他却依旧不肯作罢。三十多度的酷暑天里,他一次次揣着证据赶来,那些沾着汗渍的银行流水、微信截图、录音光盘及文字稿,连同他油光锃亮的发顶,至今仍清晰地印在我的脑海里。
可就在开庭的前一天,我突然接到小邓电话,他的声音压得很低,像有什么难言之隐,支支吾吾半天,才含糊地透出想撤回仲裁申请的念头。
要知道,这家欠薪的公司早已人去楼空,负责人的手机号也成了空号。先前的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通知书全是通过登报公告才完成的送达。纠纷明明还没解决,这个能顶着烈日跑三趟提交证据的小邓,却突然提出要撤回申请,实在让人捉摸不透。就好比费尽心思备好了一大桌饭菜,碗筷摆得整整齐齐,万事俱备只待开席,却突然宣布,取消宴席。
从法律层面而言,小邓的撤回仲裁申请并无障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这意味着,在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撤回仲裁申请是当事人的权利。
但作为仲裁员,我有责任向他释明其中的利害:“撤回申请后,仲裁庭将终止审理,你主张的确认劳动关系、拖欠工资、赔偿金等诉求都将无法得到裁决。即便后续重新申请,也需再次经历立案、送达、排期的流程,大概率还要公告送达,耗时又费力。况且,撤回申请需提交书面材料,不能仅凭一个电话随意决定。”
电话那头陷入了短暂的沉默,只有小邓略显粗重的呼吸声,透过听筒清晰地传来。
我握着话筒,关切地问:“是不是遇到什么难处了?”
“仲裁员,我明天有事不能来开庭,你看……能不能改期?”
我刚要开口,告诉他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听筒里却突然传来一个清亮的女声:“老公,我替你去开庭!”
“不要!我自己去!”小邓的声音陡然拔高,那股急切的抗拒感撞得听筒嗡嗡作响,我手中的笔吓得“啪嗒”一声掉在桌上。
没等我出声,小邓竟仓促地挂断了电话,我再拨打过去,电话已关机。
我捏着话筒,怔了好半天:究竟是怎样的难言之隐,能让他甘愿撤回仲裁申请,放弃追讨被拖欠的血汗钱,也不肯委托配偶替他出庭?
次日开庭,小邓的配偶终究没有出现。申请人席上的他,依旧梳着一丝不苟的油亮发型,脸色却比上次见面时愈发憔悴蜡黄,眼神始终躲闪着,不敢与我对视。因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依法按缺席程序推进。
进入庭审调查环节,小邓主张,以银行流水所载正常发薪月份的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作为其月工资计算基数。我逐笔核对那份银行流水,当目光扫过那些杂乱的支出款项时,终于揭开了他抗拒配偶出庭的真相。
流水记录里,情人节当日连续三笔“520元”微信红包转账;隔三岔五出现的“美发沙龙”“足浴养生城”“商务KTV”消费记录,单次消费金额少则几百,多则上千;还有一连串密集的抖音支付、游戏充值、酒店入住记录。
原来,这份被小邓视作维权依据的银行流水,竟是他背弃家庭责任的“铁证”,也是他暗中侵犯配偶财产权的“罪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早已明确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而《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进一步细化:“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不因无劳动收入、劳动收入少或者其他原因受限制或者剥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和女方享有的家庭共有财产的份额,必须征得女方同意。”
小邓的所作所为,不仅逾越了家庭责任的道德边界,更直接触碰了法律的底线。他先前抗拒配偶出庭的慌张,从来不是对维权的迟疑,而是对苦心经营的谎言即将被戳穿的恐惧。
流水无言,却道尽人心。银行流水中的每一笔收入,都沉淀着不为人知的付出;每一次支出,都暗藏着个体的价值取舍。而所有取舍的尽头,皆是人心的掂量。
人之所以超脱于芸芸众生,从来不是依仗光鲜的外表与精巧的伪装,恰恰源于那份克制欲望的自觉与坚守责任的担当。这份责任,是对伴侣的尊重,对家庭的守护,对法律的敬畏,对社会的尽责,更是对自我良知的终身恪守。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六条 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五条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不因无劳动收入、劳动收入少或者其他原因受限制或者剥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和女方享有的家庭共有财产的份额,必须征得女方同意。
来源: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作者:席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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