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一是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二是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三是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四是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办理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手续;非企业科研机构使用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境内再投资办理;非企业科研机构符合条件可参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一是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其中,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二是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要求。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一是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二是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三是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境外个人在满足各地购房政策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