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当庭化解一起标的额超千万美元的涉外企业清算责任纠纷案。
瑞士某公司因与深圳某贸易公司的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裁决深圳某贸易公司支付超千万美元赔偿金额。然而,深圳某贸易公司面临清算注销,其股东国某公司及总经理作为清算组成员,在未通知瑞士公司的情况下注销企业,导致瑞士公司超千万美元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瑞士公司遂将国某公司、国某公司全资股东煤某公司等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组成由沈红雨担任审判长,潘勇锋、郭载宇、黄西武、杨蕾担任审判员的五人合议庭审理此案。
法官 杨蕾:原被告双方是合作多年的生意伙伴,而且还有继续合作的需求,对于这样的案件,调解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为打破各方当事人“一案生、合作止”的困局,合议庭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关键作用,通过证据交换,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焦点,经过反复沟通协商,最终达成了各方都满意的方案。
此外,因案涉金额特别巨大,一度因国际汇率市场剧烈波动导致协议内容反复。合议庭敏锐洞察风险,积极斡旋协调,推动双方尽快达成并确认最终调解方案,有效避免了汇率风险,保障了调解成果的稳定性。
审判长 沈红雨:案件的成功调解,得益于合议庭的不懈努力和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积极配合。合议庭贯彻院党组和张军院长提出的“不仅依法审案件,更要实质解纠纷”工作要求,促调成功千万美元的国际商事纠纷,一次性实质性化解矛盾,以最小成本、最大限度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国际商事法庭协调指导办公室主任 龙飞: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一直坚持将调解这项“东方经验”融于办案中,将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并建立了“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目前,“一站式”机制共纳入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内的十家仲裁机构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两家调解机构,实现了诉讼、调解、仲裁的有机衔接。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官网还设立了“一站式”平台,出台了“一站式”平台工作指引,支持和便利当事人在线选择早期中立评估、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多元化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截至202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共受理国际商事案件42件、审结36件,当事人涉及包括意大利、日本、韩国、新加坡、美国等21个国家和地区。审结案件中调解以及促和撤诉的7件,占比19.4%,调解金额达15亿余元人民币。
国际商事调解和普通商事调解一样,具有自愿性、保密性、灵活性的共性特点,但同时又具有国际性、专业性、高效性的个性特点。因此,国际商事调解恰好契合了国际商事主体对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解纷的需求。
那么,法官如何做好国际商事纠纷调解?沈红雨法官分享办案经验:
践行“如我在诉”理念,从东方“和文化”智慧中寻找解纷之道。
法官不仅要善于厘清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更要善于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换位思考,了解纠纷产生的背景,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从利益对抗走向利益共商。
善用专业调解艺术,做实定分止争。
国际商事调解对法官的综合素质要求非常高,既要有很强的专业能力,摸清诉争焦点,分清是非曲直,更要洞察当事人心理,还要了解不同国家的人文风俗习惯、国际政治经济动态,挖掘出双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才能通过调解统筹各方利益,做实定分止争。
建立“合作共赢”思维,寻求未来发展机遇。
纠纷是过去式,法官要善于引导当事人跳出思维误区,“向前一步”,看到未来互利共赢的可能性,以合作促和解,以新机破危局。
审判长 沈红雨:中国传统文化蕴含着丰富的调解智慧。相信随着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调解实践的发展,各国当事人将会越来越认可中国“和文化”的力量,共同助力营造优质法治营商环境,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文字:裴蕾 | 视频:韦应龙 | 图片:陈政
编辑:裴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