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连续多年持续跟踪研究上市公司年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正在陆续发布“上市公司年报分析之准则应用披露示例”系列文章。主要研究内容是结合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示例,解析上市公司重点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和可以借鉴的实务应用案例,包括执行准则和监管要求中的重大会计政策的选用、重要会计估计的判断、重点关注问题的实务应用示例、核心会计事项的披露示例等。
此外,2025年3月,致同正式出版发行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指引系列第五册《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年报披露示例(2024)》,并已登陆各大电商平台发售。
系列微信研究涉及的准则和监管要求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准则(CAS 2)、企业合并准则(CAS 20)、合并报表准则(CAS 33)、政府补助准则(CAS 16)、股份支付准则(CAS 11)、资产减值准则(CAS 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CAS 28)、或有事项准则(CAS 13)、投资性房地产准则(CAS 3)、收入(CAS 14)、金融工具准则(CAS 22、CAS 37等)、租赁准则(CAS 21)、A+H股境内外准则执行差异披露、营业收入扣除事项、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等其他准则及监管要求。
本期为“上市公司年报分析之股份支付披露示例”子系列微信之一,解析内容为判断框架及激励成本的分摊披露示例。
股权激励作为企业和职工之间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桥梁,会对职工产生长期有效的激励作用,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与传统的薪酬体现相比,股权激励以其特有的优势受到企业的青睐。股权激励带来的双赢结果使得越来越多的公司将其作为激励员工的一种方式。
2005年,我国股权分置改革为股份支付准则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修订和出台,为股份支付准则的出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006年财政部制定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其应用指南,自此股份支付有了统一的会计处理方法。
股权激励交易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发行股份或期权并收取现金,二是以现金支付自职工取得的服务,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相应的职工薪酬费用和权益工具的增加。股份支付的处理理念逐渐被国内的上市公司所理解和运用,在这个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年报分析发现,股份支付中激励成本的分摊、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及股票增值权等问题,是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示例来源于公司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
(一)股份支付会计处理
1.股份期权会计处理
2.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二)股份支付公允价值计量要求
(三)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框架
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框架如图4-2所示。
图4-1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框架
1.结算企业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如下图所示
2.接受企业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如下图所示
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股份支付交易,本质上属于对职工的激励——职工薪酬,应当在接受职工提供的服务时确认为费用(或资产)。
授予后可立即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如无相反的证据,应当假定该激励是针对职工已经提供的服务,相应地,应当于授予日确认取得的全部服务。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应当假设服务在该期间内提供,相应地,应当于服务开始日至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且职工可以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之日的期间内确认取得的服务。
“一次授予、分期行权”的股份支付,每个批次是否可行权的结果通常是相对独立的,即每一期是否达到可行权条件并不会直接决定其他几期是否能够达到可行权条件,在会计处理时应将其作为几个独立的股份支付计划处理。在此情况下,整个股份支付计划的费用应根据每个批次对应的特定等待期分别进行分摊,虽然在第一期内职工并没有提供更多的服务或更为努力地工作,但费用按照行权或解锁的批次计算,将导致前期确认较多的费用(front-loaded)。另外,职工薪酬性质的股权激励费用属于经常性损益。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第五条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第六条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
第十一条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
第十二条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五、在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中,应当如何正确运用可行权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
答: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不得随意变更。其中,可行权条件是指能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条件;反之,为非可行权条件。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或业绩条件。服务期限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才可行权的条件。业绩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且企业已经达到特定业绩目标才可行权的条件,具体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
(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七、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二)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本解释发布前股份支付交易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四)《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以首次公开募股成功为可行权条件》
【例】甲公司实际控制人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以实施一项股权激励计划。实际控制人作为该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将其持有的部分甲公司股份以名义价格转让给持股平台,甲公司员工作为该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以约定价格(认购价)认购持股平台份额,从而间接持有甲公司股份。该股权激励计划及合伙协议未对员工的具体服务期限作出专门约定,但明确约定如果自授予日至甲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时员工主动离职,员工不得继续持有持股平台份额,实际控制人将以自有资金按照员工认购价回购员工持有的持股平台份额,回购股份是否再次授予其他员工由实际控制人自行决定。
分析:本例中,甲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持股平台将其持有的部分甲公司股份授予甲公司员工,属于企业集团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接受服务企业(甲公司)没有结算义务,应当将该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根据该股权激励计划的约定,甲公司员工须服务至甲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否则其持有的股份将以原认购价回售给实际控制人。该约定表明,甲公司员工须完成规定的服务期限方可从股权激励计划中获益,属于可行权条件中的服务期限条件,而甲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属于可行权条件中业绩条件的非市场条件。甲公司应当合理估计未来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的可能性及完成时点,将授予日至该时点的期间作为等待期,并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可行权数量作出估计,确认相应的股权激励费用。等待期内甲公司估计其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的时点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重估时点确定等待期,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扣减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
(五)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
5-1 增资或转让股份形成的股份支付
一、具体适用情形
发行人向职工(含持股平台)、顾问、客户、供应商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等新增股份,以及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等转让股份,发行人应根据重要性水平,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相关协议、交易安排及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有充分证据支持属于同一次股权激励方案、决策程序、相关协议而实施的股份支付,原则上一并考虑适用。
1.实际控制人/老股东增资
解决股份代持等规范措施导致股份变动,家族内部财产分割、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导致股份变动,资产重组、业务并购、转换持股方式、向老股东同比例配售新股等导致股份变动,有充分证据支持相关股份获取与发行人获得其服务无关的,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以低于股份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入股,且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而获得的新增股份,应属于股份支付。如果增资协议约定,所有股东均有权按各自原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但股东之间转让新增股份受让权且构成集团内股份支付,导致实际控制人/老股东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获得的新增股份,也属于股份支付。实际控制人/老股东原持股比例,应按照相关股东直接持有与穿透控股平台后间接持有的股份比例合并计算。
2.顾问或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亲友获取股份
发行人的顾问或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亲友(以下简称当事人)以低于股份公允价值的价格取得股份,应综合考虑发行人是否获取当事人及其关联方的服务。
发行人获取当事人及其关联方服务的,应构成股份支付。
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亲友未向发行人提供服务,但通过增资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应考虑是否实际构成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向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亲友让予利益,从而构成对实际控制人/老股东的股权激励。
3.客户、供应商获取股份
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入股的,应综合考虑购销交易公允性、入股价格公允性等因素判断。
购销交易价格与第三方交易价格、同类商品市场价等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且发行人未从此类客户、供应商获取其他利益的,一般不构成股份支付。
购销交易价格显著低于/高于第三方交易价格、同类商品市场价等可比价格的:(1)客户、供应商入股价格未显著低于同期财务投资者入股价格的,一般不构成股份支付;(2)客户、供应商入股价格显著低于同期财务投资者入股价格的,需要考虑此类情形是否构成股份支付;是否显著低于同期财务投资者入股价格,应综合考虑与价格公允性相关的各项因素。
二、确定公允价值应考虑因素
确定公允价值,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入股时期,业绩基础与变动预期,市场环境变化;(2)行业特点,同行业并购重组市盈率、市净率水平;(3)股份支付实施或发生当年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4)熟悉情况并按公平原则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达成的入股价格或股权转让价格,如近期合理的外部投资者入股价,但要避免采用难以证明公允性的外部投资者入股价;(5)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但要避免采取有争议的、结果显失公平的估值技术或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如明显增长预期下按照成本法评估的净资产或账面净资产。判断价格是否公允应考虑与某次交易价格是否一致,是否处于股权公允价值的合理区间范围内。
三、确定等待期应考虑因素
股份立即授予或转让完成且没有明确约定等待期等限制条件的,股份支付费用原则上应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设定等待期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费用应采用恰当方法在等待期内分摊,并计入经常性损益。
发行人应结合股权激励方案及相关决议、入股协议、服务合同、发行人回购权的期限、回购价格等有关等待期的约定及实际执行情况,综合判断相关约定是否实质上构成隐含的可行权条件,即职工是否必须完成一段时间的服务或完成相关业绩方可真正获得股权激励对应的经济利益。
发行人在股权激励方案中没有明确约定等待期,但约定一旦职工离职或存在其他情形(例如职工考核不达标等非市场业绩条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人员有权回购其所持股份或在职工持股平台所持有财产份额的,应考虑此类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是否构成实质性的等待期,尤其关注回购价格影响。回购价格公允,回购仅是股权归属安排的,职工在授予日已获得相关利益,原则上不认定存在等待期,股份支付费用无需分摊。回购价格不公允或尚未明确约定的,表明职工在授予日不能确定获得相关利益,只有满足特定条件后才能获得相关利益,应考虑是否构成等待期。
1.发行人的回购权存在特定期限
发行人对于职工离职时相关股份的回购权存在特定期限,例如固定期限届满前、公司上市前或上市后一定期间等,无证据支持相关回购价格公允的,一般应将回购权存续期间认定为等待期。
2.发行人的回购权没有特定期限,且回购价格不公允
发行人的回购权没有特定期限或约定职工任意时间离职时发行人均有权回购其权益,且回购价格与公允价值存在较大差异的,例如职工仅享有持有期间的分红权、回购价格是原始出资额或原始出资额加定期利息等,发行人应结合回购价格等分析职工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判断该事项应适用职工薪酬准则还是股份支付准则。
3.发行人的回购权没有特定期限,且回购价格及定价基础均未明确约定
发行人的回购权没有特定期限,且回购价格及定价基础均未明确约定的,应考虑相关安排的商业合理性。发行人应在申报前根据股权激励的目的和商业实质对相关条款予以规范,明确回购权期限及回购价格。
(六)证监会会计类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3号》
3-9 对于职工提前离职按约定方式回售股份的会计处理
职工薪酬,指的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认的负债的交易。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属于股份支付,关键在于判断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所付出的交易对价,是否与自身权益工具价值密切相关。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向职工授予股份,并约定职工在服务期内离职需按照约定方式回售股份的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实务中存在一些股权激励计划,职工需通过提供一段期间的服务以获取低价认购的股份,如果职工在服务期内离职,股权激励计划将要求职工将股份回售给公司。职工尽管因离职未取得相应股份,但将股份回售仍可取得一定的收益,例如回售价格为认股价格加固定回报率或者每股净资产等。
上述股权激励计划中,如果职工因回售股份取得的收益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价值相关,则属于股份支付,企业应当按照股份支付准则有关规定,确认相关费用;如果职工回售取得的收益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价值没有密切关系,则不属于股份支付,企业应当按照职工薪酬准则有关规定,在职工为取得该收益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职工薪酬费用。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
1-13 一次授予、分期行权的股份支付计划
股份支付相关的费用,应当在等待期内分摊计入损益。其中,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在确定等待期时对准则的理解存在偏差和分歧。现就具体事项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一次授予、分期行权”,即在授予日一次授予给员工若干权益工具,之后每年分批达到可行权条件。每个批次是否可行权的结果通常是相对独立的,即每一期是否达到可行权条件并不会直接影响其他几期是否能够达到可行权条件。在会计处理时应将其作为同时授予的几个独立的股份支付计划。例如,在一次授予、分三年行权的股份支付计划中,应当将其视同为三个独立的股份支付计划,分别确定每个计划的等待期。公司应根据每个计划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估计股份支付费用,在其相应的等待期内,按照各计划在某会计期间内等待期长度占整个等待期长度的比例进行分摊。
(七)证监会《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
未正确核算“兜底式”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具有以下特征: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之间发生的交易;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交易的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按照公允价值回购公司股票,同时约定如果到期股价低于购买价格,相关亏损由公司承担,如果到期股价高于购买价格,相关收益归属于员工。该持股计划要求员工连续三年为公司提供服务,根据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分三批解锁,上市公司未进行任何会计处理。上述安排中,员工为获得收益(享有股票增值收益且不承担贬值损失)必须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服务,属于以获取员工服务为目的交易,并且交易对价与公司股票未来价值密切相关,符合股份支付的定义,上市公司应按照股份支付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015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以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将支付的股份相关价值量在行权等待期内确认为费用。近年来,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理念逐渐被国内上市公司所接受,但仍存在一些对股份支付准则理解与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1.限制性股票分阶段解禁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对于一次授予、按比例分期行权的股份支付计划,在每个批次可以相对独立行权的情况下,会计处理时应将其作为几个独立的股份支付计划处理。在此情况下,整个股份支付计划的费用应根据每个批次对应的特定等待期进行分摊。年报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对于一次授予、按比例分期行权的股份支付计划,未对每个批次进行区分,会计处理时将股份支付费用在整个股份支付计划期间进行平均分摊。
2.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授予负有回购义务的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计划,在授予日,企业应当根据收到的职工缴纳的认股款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于以前年度授予的含回购义务的限制性股票未及时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2015年度财务报告未予以更正,也未按前期差错的原则进行处理和披露。
3.非控股股东授予职工公司股份的会计处理
股份支付准则关于集团内的股份支付的规定要求,授予方可以是集团内任何主体及其股东,并未限定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授予集团内职工的权益工具,也应当视同集团内股份支付,适用股份支付准则的相关规定。年报分析发现,对于非控股股东授予上市公司员工权益性工具或以权益性工具价值为基础的支付,其会计处理在实务中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上市公司认为非控股股东不属于企业集团范畴,未将相关交易作为集团内股份支付处理。
《2014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与股份支付计划相关的确认与计量不适当
(1)包含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交易确认与计量不正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服务的,应当以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授予职工的权益工具价值。一般情况下,公司向职工授予的股份在职工提供服务以达到行权条件的等待期内被限制转让,但是计量所授予股份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不应考虑在等待期内转让的限制或其他限制,因为这些限制属于可行权的非市场条件。年报分析发现,部分公司在确定授予职工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时,以授予日股价为基础考虑流动性折扣,或者不采用授予日的股价,而是采用其他时点的股价或之前一段时间股价的平均值。此外,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中,向职工发行的限制性股票按有关规定履行了注册登记等增资手续的,在授予日,公司应当根据收到职工缴纳的认股款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将回购义务确认为负债(作为收购库存股处理)。需要强调的是,回购义务应全额确认为负债,不考虑回购发生的可能性对其计量的影响,所确认的库存股金额不仅包含库存股的股本,还应包含其相应的股本溢价金额;就流动性而言,由于员工离职等因素可能导致公司随时产生回购的义务,该回购义务应当确认为流动负债。年报分析发现,部分公司存在一些不规范的会计处理,如未考虑并确认回购义务;在计量回购义务时考虑了回购发生的可能性,或者所确认的库存股仅包含了库存股的股本;将回购义务负债列示为长期负债而不是流动负债。
(2)股份支付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不规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应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为成本费用,但税法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股份支付,只有在相关股份实际授予职工时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在会计上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期间内,公司应根据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报分析发现,在考虑股份支付相关所得税影响时,部分公司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不符合规定,如未确认股权激励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以期末取得的信息作为估计可税前扣除金额的基础,而是以当期股权激励费用直接作为计税基础;未分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而是在第一个会计期间即确认股权激励计划的全部递延所得税资产等。
《2013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股份支付相关信息的披露不充分。目前,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股权激励事项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也较为显著,根据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应披露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年报分析中发现,部分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个别公司甚至错误理解期权公允价值,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等同于期权的公允价值。由于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直接影响股权激励的总体费用,披露不充分将使得投资者不能全面了解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也无法判断当期确认的相关费用是否适当。
股份支付中激励成本的分摊披露示例汇总
示例1 上海家化(600315.SH)
(1)2021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根据2021年9月15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公司向1位激励对象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共授予激励对象123万份股票期权。该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50.72元,2021年授予的股票期权权益性工具于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合计人民币8,266,830.00元,该股票期权按授予日公允价值确定各期所需分摊的费用总额,费用摊销起始日为股票期权的授予日。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于授予日的公允价值,采用布莱克——斯克尔斯期权定价模型,结合本公司股票的预计波动率以及授予股票期权的条款和条件,作出估计。
波动率为公司历史股价波动率。预计限售期根据激励对象所持股份的年转让比例预测,但不一定是实际的结果。
公允价值未考虑所授予股票期权的其他特征。
年度内股票期权变动情况:
单位:元
根据2024年4月22日本公司召开的八届十七次董事会和八届十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因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1名激励对象所涉及已获授但未行权的合计492,00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提交注销上述股票期权的申请,经中登公司审核确认,上述492,000份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于2024年4月29日办理完毕。至此,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三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已全部注销完毕。
(2)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单位:元
根据2020年10月28日本公司召开的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2020激励计划》”)以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考核办法》”),本公司以定向发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对象发行股票,共计8,386,000股,其中首次授予6,721,000股,每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19.57元;预留授予1,665,000股,每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28.36元,累计募集金额为178,749,370.00元。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权益性工具于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合计人民币155,676,100.00元,分期计入期间费用及资本公积。于2021年5月25日预留授予的1,665,000股限制性股票已完成授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3个月。
本集团以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首次授予日和预留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分别为40.34元和57.17元,考虑激励计划对可行权日后的限制条件影响后与激励对象每股增资价格19.57元和28.36元的差额并计入股份支付费用。
根据2024年4月22日本公司召开的八届十七次董事会和八届十五次监事会和2024年6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以及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拟回购注销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共计回购注销2,739,480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10月8日完成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3)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单位:元
根据2022年9月20日本公司召开的八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公司以定向发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对象发行股票,共计580,000股,每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20.83元,累计募集金额为12,081,400.00元。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权益性工具于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合计人民币1,525,400.00元,分期计入期间费用及资本公积。于2022年9月20日,580,000股限制性股票已完成授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根据2024年4月22日本公司召开的八届十七次董事会和八届十五次监事会和2024年6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以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拟回购注销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回购注销290,000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10月8日完成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示例2 中国铝业(601600.SH)
股份支付总体情况
根据2022年4月26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集团向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激励对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于2022年5月25日,授予930名激励对象112,270千股限制性股票(A股),授予价格为每股3.08元;于2022年11月24日,授予276名激励对象26,649千股限制性股票(A股),授予价格为每股2.21元。上述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超过股本的1%。激励对象自授予完成登记日(2022年6月13日、2022年12月23日)起在满足规定的服务期限及业绩条件时才可解锁该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方案,激励对象在服务期满前离职或业绩条件未达成时,股票不得解锁,且本集团须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条件指标包括公司的净资产回报率、归母扣非净利润增长率及经济增加值。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集团已收到全部1,206名激励对象缴纳的出资额合计404,685千元,同时确认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404,685千元(附注七、42)。
于2023年度,因激励计划授予的43名激励对象离职、工作调动等原因,本集团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3,211千股进行回购注销安排,并于2024年1月完成注销手续。注销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由17,161,592千股变更为17,158,381千股。
于2024年7月,因激励计划授予的41名激励对象离职、工作调动等原因,本集团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1,882千股进行回购注销安排,并于2024年10月完成注销手续。注销完成后,于2024年底,本公司总股本由17,158,381千股变更为17,156,499千股。
于2024年11月,因激励计划授予的36名激励对象离职、工作调动等原因,本集团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867千股进行回购注销安排,并于2025年1月完成注销手续。注销完成后,于2025年1月,本公司总股本由17,156,499千股变更为17,155,632千股。
于2024年6月,因激励计划授予的922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44,393千股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已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因此该部分限售期股票全部解禁。于2024年12月,因激励计划授予的270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10,439千股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已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因此该部分限售期股票全部解禁。
2、本年限制性股票变动情况表
单位:千元
3、各项权益工具
单位:千元
4、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情况
单位:千元
5、本期股份支付费用
单位:千元
示例3 丽珠集团(000513.SZ)
1、股份支付总体情况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①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2022年10月14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2年11月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以2022年11月7日为授予日,向1026名激励对象以31.31元A股的价格授予1797.35万份股票期权。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时间及生效时间为2022年11月23日。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25名原激励对象(期权合计361,000份)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而注销。注销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797.35万份调整为1,761.25万份,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026名调整为1,001名。
本次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首次授予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②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2023年10月12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2023年10月30日为授予日,向243名激励对象授予2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6.26元/A股。
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时间及生效时间:2023年11月28日
本次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两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预留授予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2)其他股权激励
2019年11月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所持有的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9.5%的股权(共计838.21万股)以人民币2,112.289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珠海丽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根据《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华亚正信评报字[2019]第A02-0011号),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6月30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64,730.75万元,上述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其公允值,因而形成股份支付。本次交易涉及股份支付总费用4,040.17万元,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在5年内予以摊销。以及,珠海丽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持股份额变动涉及股份支付而确认股权激励费用。
2019年11月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方案的议案》,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新增发行的股份共计不超过464.3839万股,激励对象将出资共计人民币1,170.247428万元,通过直接认购及/或通过持有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份额的方式间接认购上述股份。2019年12月,根据《关于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协议》,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总股份由88,232,932股增加至92,876,771股,股份每股金额1元,增加的股份数由珠海豪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熠臣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启靖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出资1,170.2474万元认购,认购价格低于其公允价值,因而形成股份支付。本次交易涉及股份支付总费用2,070.90万元,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在5年内予以摊销。以及,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股东持股份额变动涉及股份支付而确认股权激励费用。
2021年8月31日,丽珠生物股东会决议通过《珠海市丽珠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丽珠生物6,666.6667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批次授予4,200万股,预留2,466.6667万股,激励对象通过持有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份额的方式间接认购上述股份,认购价格低于其公允值,因而形成股份支付。本次交易涉及股份支付总费用3,360.00万元,根据丽珠生物股权激励计划及授予协议约定在锁定期内予以摊销,其中2024年度摊销298.67万元。
(3)授予的各项权益工具如下:
数量:万份
2、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情况
3、本期股份支付费用
单位:元
示例4 鹏鼎控股(002938.SZ)
1、 股份支付总体情况
单位:元
2、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情况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