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某营业部收警示函 涉委托银行揽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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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02: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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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016日讯 新疆证监局网站1015日发布关于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五家渠振兴街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4号)与关于对魏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5号)。

经查,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五家渠振兴街营业部存在委托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客户招揽,前任负责人违反内部管理规定引入实习生并列支费用、规避内部管理规定借用营业部员工名义挂靠客户并获取业绩提成等行为,反映出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五家渠振兴街营业部合规管控不到位。魏泽作为营业部时任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八条及第十条第六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五家渠振兴街营业部、魏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申万宏源(000166.SZ)年报显示,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为申万宏源全资子公司。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向投资者介绍证券交易基本知识,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不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开立账户、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三)直接或者变相向投资者返还佣金、赠送礼品礼券或者提供其他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

(四)采用诋毁其他证券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投资者;

(五)对投资者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六)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七)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或者机构进行投资者招揽、服务活动;

(八)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八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强化财经纪律,杜绝账外账等不规范行为。对于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制定明确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确保相关费用支出合法合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第十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直接或者间接以第九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三)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五)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第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公司章程、公司制度和劳动合同等规定的职责,并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意识,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公平竞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履行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书面承诺;

(三)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投资者,有效防范并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四)审慎稳健,牢固树立风险意识,独立客观,不受他人非法干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更换有关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提供福利、责令暂停履行职务、责令停止职权、责令解除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职权或者解除职务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停止有关人员职权或者解除其职务,不得将其调整到其他平级或者更高层级职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被暂停履行职务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五家渠振兴街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五家渠振兴街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委托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客户招揽,前任负责人违反内部管理规定引入实习生并列支费用、规避内部管理规定借用营业部员工名义挂靠客户并获取业绩提成等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合规管控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八条及第十条第六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切实强化合规管理,做好合规教育,严守合规底线,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你营业部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51013

关于对魏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魏泽:

经查,你在担任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五家渠振兴街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负责人期间,营业部存在委托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客户招揽的行为,你存在违反内部管理规定引入实习生并列支费用、规避内部管理规定借用营业部员工名义挂靠客户获取业绩提成等行为,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控不到位。你作为营业部时任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八条及第十条第六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强化合规学习,严守合规底线,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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