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张美玉)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崇尚法治的良好风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4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各用人单位及经营者应当以案为鉴,守法经营,诚信为本,切勿触犯法律红线。同时呼吁广大劳动者增强维权意识,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进行举报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曹某某、昝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潍坊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高密曹某某、昝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曹某某、昝某某分别系高密市某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拖欠31名工人工资80.29万元。
经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曹某某、昝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并逃匿。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曹某某、昝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高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曹某某、昝某某向31名工人支付了大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高密市人民法院认定曹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昝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宁金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金乡县某项目承包人陈某某拖欠工资。经查,陈某某系该项目建设工程承包人,拖欠44名工人工资41.39万元。
经金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陈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金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金乡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陈某某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欠工资26.41万元。后,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陈某某将剩余拖欠的工资款全部上交至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已将该款项发放完毕。经审理,金乡县人民法院认定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新泰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泰安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新泰市某古城施工项目拖欠工资。经查,新泰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某项目劳务施工合同,由新泰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安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工资90.38万元。
经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新泰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并逃匿。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新泰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新泰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安某某将拖欠的工资全部支付。经审理,新泰市人民法院认定新泰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安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谢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泰安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新泰市某大棚施工项目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该大棚施工项目,谢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拖欠39名工人工资25.65万元。
经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存在以转移财产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谢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新泰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新泰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谢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经审理,新泰市人民法院认定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谢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五、杜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菏泽郓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郓城县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经查,杜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该公司经营期间共拖欠42名工人工资51.54万元。
经郓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报酬责令支付指令书》,杜某某在规定期限内逃避支付劳动报酬。郓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杜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郓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郓城县某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大部分拖欠的工资,取得工人谅解。后,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郓城县人民法院认定杜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