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学路上有经济压力?别担心!国家和学校为你提供坚实的支持。2025年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已发布,涵盖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多种方式,助你“专注学业,逐梦未来”!
01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位)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生每年 10000 元。
2.基本申请条件
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评审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评审。经省教育厅审核、教育部审批后,高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02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生每年 6000 元。
2.基本申请条件
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评审。经省教育厅审批后,高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03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1.资助标准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700 元。具体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可以分为 2-3 档。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700 元。
对在我省就读的帮扶对象(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 4000 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2.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评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4.相关事项
(1)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2)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转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时,需按照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执行。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3)实行弹性学制学习的退役士兵享受国家助学金,需完成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学年度学时任务。
04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的,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通过本校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1.申请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1)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高校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申请审查
(1)首次贷款。首贷学生可通过“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www.csls.cdb.com.cn/)提出贷款申请,前往高校资助中心或院系现场办理申请手续。需出示材料包括:借款学生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新生)或学生证原件(在校生);需提交材料包括: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2)续贷。续贷学生可通过“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www.csls.cdb.com.cn/)提出续贷申请,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前往高校资助中心或院系现场办理续贷手续。续贷学生无需再次进行资格认定,但需出示借款学生身份证原件,并提交《申请表》原件。
3.贷款额度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20000 元,且不低于 1000 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25000 元,且不低于1000 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4.贷款年限及还款政策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到期贷款一次性结清原则。还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剩余学制加 15 年,最长不超过 22 年。贷款具体到期日期一律为到期当年的 9 月 20日。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发银行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的 12 月 20 日(最后一年为 9 月 20 日),次日为扣息日,节假日不顺延。借款学生自毕业当年的次月 1 日起,开始承担贷款利息。借款学生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于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
借款学生每个月(11 月除外)可进行一次提前还款,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 20 日。提前还款前,借款学生需先到高校资助中心或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申请无需高校资助中心或开发银行审批。借款学生每天均可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不同申请日期对应不同的还款日,具体为:1 月—9 月及 12 月,当月 15日(含)之前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 20 日,当月15 日(不含)之后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次月 20 日;10 月 1 日—15 日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 10 月 20 日,10 月 16 日—11 月 30 日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 12 月 20日。
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学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严重违约的贷款学生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贷款利率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减70个基点(即LPR5Y-0.7%)。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LPR5Y调整一次。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承担,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学生本人全额承担。
6.办理程序
学生提出贷款申请(或学校录入申请信息)后,由高校审核申请材料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由高校汇总提交贷款数据至省资助中心,省级资助中心审核后确定贷款额度,报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确定省内当年发放高校助学贷款的对象及金额,各院系组织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并进行合同审查。审核无误后,高校在《借款合同》(一式四份)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借款学生、省资助中心、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和高校各留存一份。国家开发银行于每年 11月中旬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学生助学贷款专用支付宝账户。
首次申请办理流程及申贷材料
请学生携带以下申贷材料,前往高校资助中心办理手续。
(1)借款学生身份证原件。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
(3)《国家开发银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续贷办理流程及申贷材料
学生持续贷申贷材料,前往高校资助中心办理手续。
(1)办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2)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05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其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高等教育阶段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含预科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监护人等)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申请条件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3)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4)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所能获得收入不足以支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5)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国家助学贷款。
共同借款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时,应为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5)学生本人入学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6)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7)如借款学生申请贷款时未满 16 周岁,共同借款人应为其监护人。此种情况下,办理贷款时需要提供相关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借款学生与其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原则上应在学生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
2.贷款额度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高专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20000 元,不低于 1000 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25000 元,且不低于 1000 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3.贷款年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剩余学制加 15 年,最长不超过 22 年。贷款具体到期日期一律为到期当年的 9 月 20 日。
4.贷款利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5Y减70个基点(即LPR5Y-0.7%)。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LPR5Y调整一次。
5.贷款利息及宽限期
在读期间利息由财政补贴。毕业后不再继续攻读学位时,自毕业当年起开始自付利息,在 5 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要偿还利息,如毕业后剩余贷款期限小于 5 年,则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及时向县级资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证明,审核通过后,可继续享受贴息和 5 年还本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延长。
6.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发放。首次贷款的时候,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需要一起前往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续贷的时候,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持相关材料到原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开办远程续贷的地区,借款学生可通过学生在线系统办理。
首次申请办理流程及申贷材料
请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携带以下申贷材料,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手续。
(1)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或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3)《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4)未通过预申请的同学需携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学生持《受理证明》前往高校报到,高校资助中心于 10 月 10 日前录入回执。
续贷办理流程及申贷材料
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续贷申贷材料,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手续。
(1)办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2)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3)如果需要更换新的共同借款人办理续贷,学生需要和新的共同借款人一同前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现场办理。学生持《受理证明》前往高校报到,高校资助中心于 10 月 10 日前录入回执。
06 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每人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每小时原则上不低于 12 元人民币,每月 40个工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07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一)资助范围与对象:
(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 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 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 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 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 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 费减免。
(2)高校学生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 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 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二)资助标准: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25000 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三)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2)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的学生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同时发放《入伍通知书》。
(4)学生将《申请表Ⅰ》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5)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提交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学费减免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一式两份)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