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酒后意识不清,男子潘某误入KTV女厕所,惊扰到一名正在如厕的女子。另一男子杨某听到女子呼救后,到场强制拖拽潘某离开,潘某在此过程中摔倒受伤,被送医治疗。此后,潘某提起诉讼,向杨某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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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在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后,陕西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月中旬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潘某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46岁的潘某是辽宁锦州市人。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去年10月2日22时许,潘某在陕西富平县庄里镇某KTV唱歌时,因喝酒后意识不清,误入KTV女卫生间,惊扰到正在如厕的李女士。杨某听到李女生呼救,赶到女卫生间了解情况后,欲将潘某带离。因潘某醉酒意识不清,杨某强制拖拽潘某离开。在此过程中,潘某摔倒,致头部受伤。此后潘某住院8天,花费2300余元。富平县公安局庄里派出所在调查后,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终止案件调查。
法院认为,潘某醉酒后误入女厕所的行为已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且可能引发恐慌。杨某采取必要措施将潘某带离,其拖拽行为虽然导致潘某受伤,但无证据表明杨某存在故意或过度暴力。潘某因醉酒导致肢体不协调,也是其摔倒的主要原因之一,属于不可预见的意外结果。因此,杨某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不存在过错,亦不构成侵权。
法院同时认为,民法典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潘某醉酒意识不清误入女厕所造成险情,杨某主动将潘某拖离女厕所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过量饮酒可能导致意识不清,仍放任自身行为,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需对自身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综上,潘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据此,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潘某提起上诉。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法院认为,根据潘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其在喝酒后仍有意识的情况下,忽视卫生间挂有明显性别区分字样的门帘进入女卫生间,该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也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潘某误入女卫生间且在发现进入女卫生间后,并没有马上主动离开,而是与正在如厕的李女生发生争执,其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杨某将潘某拽离的行为具有防卫性和正当性,主观上没有过错。在当时的情况下,杨某不可能充分注意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否适当或者强度相当,故杨某用力拖拽潘某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也不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潘某具有明显过错,其应该对其不当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杨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外,本案不属于民法典中关于紧急避险的情形,一审法院适用民法典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据此,今年6月13日,渭南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