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买一送一”的促销活动,
就自己创造?
男子日日光顾零食店,
竟次次上演“买一偷一”......
民警:真“刑”!
“连续几天了,都是这样偷......”
7月17日上午9时许
开发区·铁山区分局金山派出所
接到某零食店店长周先生报警称
店内商品被人盗走
接到报案
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周先生提供的店内监控视频显示
7月16日下午4时许
一男子拿了一瓶饮料
塞进裤子后方口袋并用上衣遮盖住
而离店时未拿出饮料买单
民警调查发现
该男子在7月1日至16日期间
几乎日日光顾该零食店
次次上演“买一偷一”的操作
遂叮嘱周先生与店员提高警惕
若发现该男子再次光顾请立即报警
“警察同志快来,抓到他了!”
果不其然
就在周先生报警的当日中午
嫌疑男子再次来到店内
周先生通过监控观察他的一举一动
和之前一样
该男子揣了一瓶饮料藏于衣服内
正准备离开时
被周先生与店员围住并报了警
经查
嫌疑男子李某今年40岁
7月1日
他到零食店购买饮料
趁着无人注意之时
偷偷将一瓶饮料藏进衣服里
为掩人耳目
他另拿了一瓶饮料结账
尝到“买一送一”甜头后
李某愈发贪婪
先后17次在该零食店内
盗窃饮料、雪糕、面包等商品
“就几元钱的东西,我还行不行?
我还要回去上班的......”
当看到民警到场时
李某辩称自己盗窃的商品金额不多
把钱还了就行
经民警普法宣传
李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赔偿店主的损失200余元
办案民警介绍
单论李某盗窃商品的价值
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
但其行为属多次盗窃
应承担刑事责任
目前
李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普法课堂
什么是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盗窃罪的行为:如果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小,一般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不需要动用刑罚。但对于一些特定的盗窃行为,只要实施了盗窃行为,即使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条件,因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构成犯罪。这些行为包括: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勿以恶小而为之!
素 材 | 开发区·铁山区分局
来源:平安黄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