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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某单位公职人员,其向某银行申请信用卡用于个人消费,多次逾期未还被银行起诉。2023年9月,上杭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返还本金14.98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
判决生效后,张某并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4年4月,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法院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执行过程中,因张某拒不配合执行,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留提取张某的收入,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5年3月,因张某拟职级晋升,组织部门进行联审,发现张某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组织部门依规不予晋升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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