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商业银行“漂绿”行为的法律规制与实践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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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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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文章从理论解析、法律风险、规制路径和实践应对四个维度,系统分析商业银行“漂绿”行为的成因与影响,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为绿色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路径。通过完善信息披露标准、健全监管机制、强化市场约束和构建银行内部治理体系,文章旨在为遏制“漂绿”行为、推动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系统化的思路和方法。

随着全球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不断深化,绿色金融作为推动经济绿色转型的重要工具,逐渐成为金融市场的焦点。商业银行作为绿色金融的主要参与者,肩负着引导资金支持绿色低碳转型的重任,然而,商业银行“漂绿”现象却悄然滋生,成为阻碍绿色金融健康发展的隐患。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规制商业银行的“漂绿”行为,构建透明诚信的绿色金融生态,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商业银行“漂绿”行为的界定与类型

(一)“漂绿”概念的理论解析

“漂绿”一词源自英文"Greenwashing",本质上是一种信息欺诈行为。《牛津简明英语词典》将其定义为:"创造或传播毫无根据或具有误导性的环保主义形象"。美国环保组织TerraChoice提出的"漂绿七宗罪"理论,包括以偏概全罪、举证不足罪、含糊不清罪等,为银行业“漂绿”行为提供了基本分类框架。具体到商业银行领域,“漂绿”是指银行为获取政策红利或市场竞争优势,通过信息披露与宣传渠道夸大环境贡献、掩盖负面影响、制造虚假环保形象的行为。

“漂绿”现象的背后蕴含着多重理论逻辑:首先,信息不对称理论提供了核心解释框架,银行作为信息优势方掌握着大量专业化环境信息,这种天然的信息壁垒为实施“漂绿”创造了条件;其次,企业诚信经营理论揭示了“漂绿”行为与长期信誉之间的矛盾,短期业绩压力导致部分银行在"声誉风险-短期利益"的权衡中选择后者;再次,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框架下,银行“漂绿”反映了其对ESG理念的浅层认同与内化不足。

商业银行“漂绿”行为呈现出三个显著特征:专业性强、影响范围广、风险传导性高。金融产品的复杂性使普通投资者难以识别“漂绿”手法;作为经济资源配置枢纽,银行的“漂绿”行为会通过资金流向对整个实体经济产生广泛影响;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绿色信贷市场、第二大绿色债券市场,这种行为可能引发连锁反应,触发系统性风险。

(二)商业银行“漂绿”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审计署2024年6月发布的报告明确指出:“部分金融机构存在信贷数据不实,将其他类贷款变造为绿色等重点领域贷款的违规行为”。在现实中,商业银行“漂绿”行为主要呈现出四种典型形式:

第一种为绿色信贷“漂绿”,是最为常见的形式。部分银行出于达成绿色信贷考核指标的压力,将不符合绿色标准的项目包装成绿色项目,或在贷后对资金流向监管不力,导致绿色资金流向高耗能项目。

第二种为绿色债券“漂绿”,在募集资金用途与环境效益陈述两方面尤为突出。部分银行或企业在绿色债券发行时宣称资金用于清洁能源等绿色项目,但实际资金流向却偏离既定用途,甚至用于高污染领域。

第三种为绿色金融产品“漂绿”,指银行在设计和推广绿色金融产品时,夸大其环保属性或掩盖潜在风险,具体表现在产品宣传误导、资金投向不符和信息披露不足。

第四种为ESG信息披露“漂绿”,更为隐蔽和复杂,主要包括数据虚构、选择性披露和标准混乱等手段。

二、商业银行“漂绿”行为的法律边界与风险

(一)国内外法律框架下“漂绿”行为的规范现状

当前,我国对商业银行“漂绿”行为的法律规制尚未形成体系化框架。从环境法规角度,《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环境信息披露义务,但主要针对重点排污单位,对金融机构约束有限。从金融监管法规角度,《证券法》相关条款对信息披露有所规范,但聚焦在可能对股价影响较大的经济重大性信息上;《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三条虽规定“商业银行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真实”,但未将环境信息纳入规制范围;《绿色信贷指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虽提出信息披露要求,但未明确界定“漂绿”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反观国际实践,欧盟《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SFDR)被视为反“漂绿”的里程碑,通过六类新环境目标明确了可持续项目的认定标准,为金融机构提供了具体指标和计算方法。

(二)“漂绿”行为的多重法律风险

近年来,全球金融监管体系对“漂绿”行为的容忍度正迅速降低,监管趋势日益严厉。2023年以来,中国监管机构开始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专门将绿色金融纳入重点检查领域。这种监管取向的转变,预示着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正从鼓励性向强制性、从宽松型向精准型转变。

在这一背景下,商业银行实施“漂绿”行为面临的法律风险正从潜在风险转变为现实威胁,具体表现在三个层面:

一是行政法律责任风险。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商业银行通过“漂绿”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仅面临最高2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更可能导致绿色金融业务资质被暂停或取消。《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也为监管部门规制银行“漂绿”宣传提供了法律依据。虽然这些行政处罚金额相对银行资产规模而言并不巨大,但一旦被认定存在“漂绿”行为,将影响其监管评级和市场声誉。

二是民事法律责任风险。《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上市银行若通过公开信息进行“漂绿”导致投资者损失,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ESG投资理念日益普及的背景下,一旦“漂绿”行为被揭露,银行不仅面临投资者的集体诉讼风险,还将遭遇客户流失、融资成本上升等市场惩罚。

三是刑事法律责任风险。严重的“漂绿”行为,特别是涉及绿色债券的虚假陈述,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证券罪,最高可处五年有期徒刑。如银行高管明知存在“漂绿”行为仍批准相关信息披露,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国际趋势表明监管机构对“漂绿”行为的容忍度正迅速降低。2022年德意志银行旗下DWS因涉嫌夸大ESG资产规模,遭检方突击搜查,高管被迫辞职,市值蒸发超10亿欧元。

三、遏制商业银行“漂绿”行为的法律规制路径

遏制商业银行“漂绿”行为需构建硬法与软法并重的多层次规制体系,二者相辅相成,共筑防范“漂绿”的法律屏障。

(一)硬法规制:构建刚性约束机制

当前法律对“漂绿”行为规制存在明显缺位。建议在《商业银行法》修订中增设“绿色金融信息披露”专章,明确规定银行不得虚构、夸大环境效益或隐瞒负面影响,违反规定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并停止相关业务。同时制定《金融机构ESG信息披露管理条例》,构建完整规范体系。在《证券法》信息披露专章中增加对绿色金融信息披露的要求,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对金融机构披露环境信息的具体规定。

执法层面,金融监管总局可考虑成立绿色金融检查专项组,采取“穿透式”监管直接验证项目的环境效益。司法保障方面,对“漂绿”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将赔偿额度提高至实际损失的2~5倍,形成有效震慑。

(二)软法规制:发挥自律与市场作用

中国银行业协会可考虑制定具有操作性的《银行业绿色金融自律公约》,明确禁止性行为,并建立“漂绿行为黑名单”制度,通过声誉约束形成行业震慑。

市场约束方面,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开发“中国银行业绿色表现评估体系”,通过市场力量形成约束。同时,环保组织、社会智库等第三方机构应发布独立评估报告,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共同构建社会化监督网络。

(三)多元协同:突破部门监管壁垒

基于2025年2月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 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可考虑建立“绿色金融监管数据共享平台”,打通环保、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数据壁垒,实现监管数据的融合应用。

金融监管与环保部门可采取“双督察”模式,联合检查重大绿色项目,既要关注资金流向的合规性,也要验证项目的环境效益。此外,央行与金融监管总局合理分工,央行聚焦绿色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和政策框架,监管总局负责日常检查和执法,二者建立“绿色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监管合力。

四、商业银行应对“漂绿”风险的实践路径

商业银行应构建全流程的反“漂绿”控制体系。完善绿色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落实“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管控。在事前阶段,银行需通过贷前尽职调查和贷款协议设计,缩小与借款人的信息差,确保资金真正用于绿色产业。银行在事中阶段要开展现场检查,事后进行绿色贷款的环境效益评估和验证。同时,应将环境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识别和评估气候变化带来的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加强ESG治理架构建设。

商业银行应建立系统化的风险识别与治理流程。在风险识别阶段,建立“漂绿”风险识别指标体系,通过交叉验证识别潜在的虚假陈述。在风险评估阶段,评估“漂绿”行为对银行声誉、监管关系和投资者信任的潜在影响。在风险处理阶段,针对不同类型的“漂绿”风险制定整改措施。在监督改进阶段,建立长效监督机制,持续优化绿色金融业务流程和信息披露体系。

科技赋能是提升反“漂绿”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可建立环境数据管理系统,利用物联网技术进行实时监测,引入区块链技术确保数据不可篡改,应用人工智能分析识别异常变化。

五、结论与建议

“漂绿”现象的蔓延不仅侵蚀了绿色金融的内在价值,更危及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构建反“漂绿”的长效机制,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在法律体系方面,建议央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商业银行ESG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界定“漂绿”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在《环境保护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修订中增加对“漂绿”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完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增加对ESG信息真实性的评价指标。

在监管优化方面,建立基于风险导向的分类监管机制,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和绿色金融业务规模较大的银行实行更严格的ESG信息披露要求;建立绿色金融"监管沙盒",鼓励银行探索创新的环境信息披露方式;设立绿色金融先进表彰机制,同时加大对“漂绿”行为处罚力度。

在银行实践方面,设立独立的ESG信息披露审核委员会,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建立ESG信息披露内部控制评价体系;投入资源建设专业人才队伍;加强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ESG信息披露透明度。

随着我国绿色金融的深入发展和ESG理念的广泛传播,商业银行应当以法律规制为导向,强化内部治理,通过法律与实践的双重规制,遏制“漂绿”行为,促进绿色金融业务健康发展,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坚实的金融支持。

作者:任文荭,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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