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改进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监管,推动保险公司提高资本保证金管理水平。
据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随着我国保险市场持续快速发展,原《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市场发展和监管的要求。
此外,原办法存在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净资产规模要求偏低问题,此次修订提高了存放银行净资产规模要求,以有效筛选规模适当的银行。
因此,金融监管总局对《办法》做出如下修订。
一是取消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类型限制,各类型商业银行均可作为存放银行;二是优化存放银行条件,包括提高了存放银行净资产规模要求,补充完善了存放银行审慎监管指标要求等;三是完善资本保证金存放形式,增加“大额存单”存放形式,将“大额协议存款”调整为“协议存款”;四是完善资本保证金管理要求,增加了资本保证金到期后的续存或转存要求,提高单笔资本保证金存款金额要求;五是将资本保证金处置行为事后备案制调整为事后报告制。
《办法》还明确,每笔资本保证金存款的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保险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按实际增资金额的20%一笔提存资本保证金。
对此,新智派新质生产力会客厅联合创始发起人袁帅表示,修订内容通过提高单笔存款金额下限,减少了保险公司分散存放的管理成本,同时通过规模效应提升了与银行谈判的议价能力,可能带来存款利率的边际改善。
对于取消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类型限制,中国企业资本联盟副理事长柏文喜认为,这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打破垄断,还增加选择灵活性,保险公司可依据自身需求和银行服务,自由选择合作银行,优化资本配置。
而对于增加“大额存单”存放形式,柏文喜则表示,此举提供更多元化投资渠道,满足保险公司不同投资策略需求。
而且,从监管逻辑维度看,新智派新质生产力会客厅联合创始发起人袁帅认为,此次《办法》修订反映了金融监管从“形式合规”向“实质风险管控”的转变。过去,资本保证金管理可能存在“重存放形式、轻实质风险”的问题,而此次通过量化指标与形式创新,将监管重点从“存放机构类型”转向“机构风险抵御能力”,从“存款产品名称”转向“产品流动性与安全性”,体现了监管层对风险本质的深刻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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