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10 月 28 日消息,在法国竞争与消费管理局(DGCCRF)展开调查 12 年之后,苹果公司被裁定因其经销合同中多项被认定为非法的条款,须向多家法国电信运营商支付高额赔偿金。这些争议性条款包括强制运营商共享其专利技术、无偿提供网络数据,以及设立联合广告基金以推广 iPhone 手机。

该案件最早可追溯至 2013 年,时任法国经济与财政部长皮埃尔・莫斯科维奇(Pierre Moscovici)、工业复兴部长阿尔诺・蒙特堡(Arnaud Montebourg)及负责数字产业的国务秘书弗勒尔・佩勒兰(Fleur Pellerin)共同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指控苹果对法国运营商施加了不公平的销售条件。当时,运营商若想获得 iPhone 的销售权,必须接受一份被指严重失衡的技术和商业规范。这一问题曾引发广泛媒体报道:例如,运营商被迫承担 iPhone 电视广告费用,或在门店显著位置优先陈列 iPhone 产品。
时隔十二年,案件终于迎来判决。据《L'Informé》报道,巴黎经济活动法庭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作出裁决,判令苹果公司支付总计 4800 万欧元(IT之家注:现汇率约合 3.98 亿元人民币)的赔偿与罚款。具体包括:800 万欧元行政罚款、95 万欧元诉讼费用,以及向三家运营商支付共计 3870 万欧元的损害赔偿金。其中,布依格电信(Bouygues Telecom)将获得 1600 万欧元,Free 获得 1500 万欧元,SFR 获得 770 万欧元。需要指出的是,苹果最初仅授予 Orange 独家销售权,后在监管压力下才向所有运营商开放 iPhone 销售。
法院认定,苹果长期主导 iPhone 的营销宣传,并强迫运营商为其分担广告成本 —— 这正是过去电视广告结尾频繁出现“Apple / Orange”或“Apple / SFR”联合标识的原因。根据判决书披露的数据,Orange 每年被要求投入 1000 万欧元用于 iPhone 广告,SFR 为 800 万欧元,而 Free 和 Bouygues Telecom 则各需支出 700 万欧元。法庭明确指出,此类条款构成“对运营商的实质性支配”,属于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因此予以谴责。
此外,苹果还被指控违反《法国商法典》,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强制运营商承诺采购固定数量的 iPhone 设备;二是严格限定零售价格,剥夺运营商自主定价权;三是未经授权访问运营商的专有网络数据,或无偿使用其持有的通信技术专利。
判决书中特别强调:“iPhone 作为一款具有革命性意义的产品,正在重塑全球移动通信格局,这一技术领先优势使苹果在谈判中占据了压倒性的主导地位,运营商几乎别无选择,只能接受其苛刻条件。”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智能手机销量高度依赖运营商渠道,绝大多数消费者通过合约机方式购机,因此运营商难以拒绝与苹果合作。
至于为何未支持 Orange 的索赔请求?尽管 Orange 曾向苹果提出高达 1.08 亿欧元的赔偿要求,但法院认为,该公司主动与苹果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属于自愿承担商业风险,因此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更广泛而言,司法机构也指出,各运营商在初期均从 iPhone 的热销中获得了可观收益,而后才发起法律挑战,这一时间差影响了其索赔的正当性。
目前,苹果公司已表示将全力上诉,预计本案的法律程序仍将持续数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