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1月9日讯(全媒体记者 仝若楠)1月9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就金融广告发布行为作提示。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严格资质审核,坚守准入底线。长沙市市场监管局提醒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以下简称“广告主”)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审批文件,并在业务许可范围内设计、制作、发布金融广告。
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严格落实资质审核义务,确保广告主已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许可或备案资质,广告内容须与许可范围一致;要建立健全金融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完善全流程管控,留存审核记录不少于3年;严禁为无资质、超范围经营的金融主体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坚决杜绝“无资质主体借广告包装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现象。
二是规范内容表述,强化风险提示。长沙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广告应有明确标识,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并含有“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等警示语,确保消费者清晰辨识风险;应当标明金融产品名称,明示金融产品属性(如存款、贷款、债券、基金、股票、理财保险等);坚决禁止发布涉及非法集资、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等违法金融活动的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