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用人单位以未完成岗位工作要求为由,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并拒绝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等费用。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涉案公司向员工张某支付全部应得费用。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本案中,2022年11月,张某入职某公司担任新媒体运营,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2023年9月底,公司向张某送达《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称因张某连续4个月未完成岗位工作要求,经过多次培训和谈话后,其工作仍无改观并持续下滑,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合同到期不再续签。
因就相关费用发生争议,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未休年假工资等费用。仲裁委员会及一、二审法院均对张某的诉请予以支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以“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提出续签遭张某拒绝,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公司应支付张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公司虽主张张某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但并未据此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双方劳动关系实为到期终止,故公司此项抗辩不成立。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张某提交的社保记录证实其入职前已连续工作满一年,依法享有每年5天带薪年假。公司未能提供安排休假或支付工资的证据,公司拒付未休年假工资的主张与证据不符,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
编辑 甘浩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