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黄金有关税收政策。

两部门发文:
部分黄金交易免收增值税
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了直至2027年底的黄金交易增值税政策。
根据公告,在2027年底前,对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
同时,新政将黄金税收分为投资性黄金与非投资性黄金两类。
新政规定,在上述交易中,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区别标准黄金的投资性用途和非投资性用途,分别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及免征增值税、买入方按照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政策。
根据公告,投资性用途黄金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非投资性用途,是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
公告内容如下↓↓
一、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政策:
(一)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除外)并销售的,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的(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熊猫普制金币除外),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客户开具普通发票。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客户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本公告所称会员单位,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注册登记的会员。上海期货交易所适用有关会员单位政策的范围同上。
本公告所称客户,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登记备案的客户。上海期货交易所除上述会员单位范围外的交易主体,适用本公告有关客户的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标准黄金,是指牌号与规格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黄金原料:
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五、本公告所称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非投资性用途,是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
六、本公告所称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是指交易所会员单位或者客户将在交易所已成交或者已交割的黄金从交易所指定的金库中提取黄金的行为。
七、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及税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对于上海黄金交易所: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单价×数量
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
实际成交单价=实际成交金额÷(标准黄金成交数量+溢短重量)
实际成交金额=成交金额+溢短金额
成交金额=标准黄金成交数量×标准黄金实际成交单价
溢短金额=溢短重量×溢短结算价格(溢短结算价格根据交易规则确定)
(二)对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单价=实际交割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单价×数量
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
实际交割价=实际交割货款÷提货数量
实际交割货款=交割货款+溢短结算货款
交割货款=标准仓单张数×每张仓单标准数量×交割结算价
溢短结算货款=溢短重量×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本公告所称实际成交价格,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实际成交金额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实际交割货款,按照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不包括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
八、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用途改变信息。会员单位应当自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取得交易所开具相应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提出用途改变申请,且仅允许申请改变用途一次;超过6个月的,交易所不得为其重新开具发票。具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由投资性用途改为非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应向购入方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已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由非投资性用途改为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应向购入方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作进项税额抵扣。
九、本公告实施前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在本公告实施后,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应向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已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十、交易所收取的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并申请实物交割出库的,应向交易所如实申报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并如实记录购入标准黄金的实际用途、耗用数量等信息。
十一、会员单位未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用途改变信息,以及未按照本公告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首次发现的,自发现次月起3个月内,该会员单位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改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暂停向该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再次及后续又发现的,自发现次月起6个月内,该会员单位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改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暂停向该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会员单位或客户发生利用黄金税收政策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自处罚决定书作出的次月起,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改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十二、通过交易所交易黄金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三、本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二、四、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黄金税收新政会带来哪些影响?
今年以来,黄金价格持续走高,年内接连突破3000美元/盎司和4000美元/盎司历史纪录。在4381美元/盎司的历史高点后,近期金价出现震荡回头走势。在此背景下,黄金税收新政的落地,将会对市场带来哪些影响?
业内人士指出,本次政策调整只是对交易所购买黄金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对交易所外的黄金销售政策没有变化。可以说,上述政策是对现有黄金市场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可以更好地区分黄金的商品和金融属性。这会强化交易所交易在税收上的优势,有望推动黄金行业生态持续向好。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曾刚分析表示,此次新政将涉及四类群体:一是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单位及客户;二是从事黄金投资的机构投资者;三是购买实物黄金的普通消费者;四是黄金加工、零售等产业链中下游商家。
具体来看,对交易所会员单位而言,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悦提到:“如金融机构、黄金生产企业,需严格申报用途,以享受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对机构投资者,他表示:“通过交易所交易可降低税负,这可能会加速其向场内转移的趋势。”
曾刚分析,新政带来的变化将对市场产生三方面影响:一是,进一步强化了场内交易的吸引力,推动黄金交易向规范化、集中化方向发展;二是,通过税收杠杆引导黄金资源在投资与消费领域的合理配置;三是,可能促使部分场外交易转入场内,提升市场透明度和监管效能,长期有利于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新政通过税收优惠的差异化设计,形成了明确的行为引导机制。”曾刚说。
王德悦同样表示,新政将推动场内交易规范化:“通过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黄金交易向交易所集中,从而减少非标准化的场外交易。其次,抑制投机行为。对投资性用途的黄金销售实施专用发票开具限制,以降低流通环节中的投机空间。”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主任梁季表示,政策实施后,将持续支持我国黄金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和定价话语权,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也有利于促进税制公平、防范税收风险,提升税收政策精准性和规范性。

普通人买黄金首饰会受影响吗?
新政出台后,不少普通消费者关心,购买黄金首饰是否会受到影响?公告明确,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此,记者了解到,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而通过非交易所渠道,例如银行柜台、金店等销售的黄金,通常需要缴纳增值税。目前,黄金零售价格中通常已包含13%的增值税和5%的消费税,消费者进行“价税合一”支付,不单独感知税负。
北京市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国央企合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武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新政主要针对投资性黄金交易,黄金饰品作为消费品,其税收政策没有变化,因此对消费者购买行为无直接冲击。“预计新政对黄金饰品消费产生的直接影响有限。”
不过,武嘉也指出,如果新政导致黄金原料价格波动,则将带来金饰成本随之调整的间接影响。“例如,如果投资性黄金需求向交易所集中,非交易所黄金原料供给减少,则可能推高金饰生产成本,间接影响终端售价。”
有从业者同样认为,交易所税负更低,可能吸引更多投资者通过场内交易,非交易所黄金因税负较高,渠道供给可能收缩,或将提升黄金饰品的消费成本,也可能抑制市场需求。“具体如何调整我们目前还在研究,期待出具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指引。”一位品牌金店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

普通人还能投资黄金吗?
新政实施后,通过交易所渠道投资黄金继续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税负较低;而通过非交易所渠道购买的黄金,其价格中已含增值税,税负相对较高;同时,个人转让黄金的所得,仍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20%个人所得税。不过,相关报道指出,实践中对个人非频繁交易征管较松。
“对普通投资者而言,税收成本会成为其选择投资渠道的重要考量。”武嘉表示,交易所渠道投资黄金的税收优势明显,增值税免征,投资成本低,适合注重长期持有、希望税负透明的投资者。但交易所开户和交易存在一定门槛。普通投资者通过非交易所渠道购买的黄金价格中已含税,投资成本较高,适合追求便利、对税负不敏感的普通消费者。
“因此,新政可能将加速投资者向交易所渠道集中,尤其是大额投资。普通投资者更倾向于通过银行代理的交易所产品,如积存金、黄金ETF等间接参与黄金投资,以平衡便利性与税负。非交易所实物黄金的投资吸引力可能会下降。”
“总体而言,新政对黄金饰品消费的直接影响较小,但通过产业链传导,未来金饰价格可能因原料市场变化而波动。消费者购买金饰的税负不变,但需关注黄金整体市场走势对零售价的影响。”
武嘉表示,在此背景下,普通投资者应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黄金投资渠道,追求低税负、高流动性可通过交易所及相关产品;购买金饰作为消费,可关注金价走势择机购买。
来源|央视网综合央视新闻、北京日报、北京商报、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