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4月中旬曾报道,一名光大银行前职员在映客直播等平台挥霍约6000万诈骗赃款,法院判决映客直播运营主体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蜜莱坞公司”)退缴近2000万元的打赏分成。
记者5月27日了解到,这笔退缴资金已从蜜莱坞公司账户扣划转出,该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郑州中院”)提出的执行异议亦被驳回,并计划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寻求复议。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用户用赃款打赏主播,直播平台从中获得的分成是否应退缴?生效刑事判决书下达退缴令,而蜜莱坞公司认为平台取得这笔分成有合法依据。
郑州中院在5月21日做出的一份执行裁定书中写道,蜜莱坞公司提起的异议请求实质系对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不服,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蜜莱坞公司应当通过其他法律程序寻求救济。法院据此驳回了蜜莱坞公司的异议请求。
前情
一银行职员持续13年的骗局
蜜莱坞公司卷入的这起银行职员诈骗案,作案时间持续13年之久。
生效判决书记载,2009年6月至2022年6月期间,席薇利用其光大银行郑州某支行客户经理的身份,使用微信或电话,向之前认识的客户推荐虚构的光大银行理财产品,承诺保本保息、收益高,骗取了31名被害人的信任。
当被害人到光大银行郑州某支行大额取现后,席薇再用办公电脑将被害人交付的资金转存、划转到她个人控制的账户。在此过程中,席薇伪造了理财产品协议书,并加盖私刻的光大银行郑州某支行业务专用章。
截至案发,席薇共计骗取9448万余元。这当中,她花在映客和抖音直播平台的充值打赏金额就多达6000余万元。其中,映客平台充值约5951万元,抖音上充值约170万元。
映客直播。图:公司官网
审理此案的郑州中院判定,席薇犯诈骗罪成立。就追赃问题,法院指出,席薇向网络直播平台充值及对主播的打赏,不属于合理的消费行为,客观上造成众多被害人被骗款项无法偿还,应依法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被害人。鉴于直播平台和主播已对打赏金额分成,法院认定分别向映客、抖音两家直播平台和主播追缴。但由于涉案主播众多,绝大部分主播收受打赏金额较小,法院最终决定只追缴接受了两万元以上打赏的主播。
判决书显示,自2016年9月至2022年9月,席薇名下三个映客平台账号累计充值4091次,充值金额5901万余元,打赏25.366万次。这三个账号共计给2565名主播送礼,但主要集中在16名主播。席薇另有两个映客平台账号充值约49万元,打赏了232名主播,大部分流向了其中的7名主播。
争议
赃款打赏分成应否退缴?
前述执行裁定书记载,席薇案生效刑事判决起初并未明确向蜜莱坞公司追缴的数额,直到2025年2月中旬,郑州中院执行部门从刑事审判部门获得的回函确认,应当向蜜莱坞公司追缴1887.9万余元。
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之后,蜜莱坞公司提起执行异议,请求停止对该款项的执行。郑州中院执行部门再次向刑事审判部门发函,要求明确是否继续对蜜莱坞公司追缴。4月24日,刑事审判部门回函给出确认答复。
记者从蜜莱坞公司方面了解到,5月7日,蜜莱坞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被划扣1887.9万余元。
5月19日,郑州中院召开关于执行异议申请的听证会。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蜜莱坞公司一方和席薇案被害人代表参加了当天的听证会。
蜜莱坞公司方面向法院提出,其获得打赏分成符合法律上的“善意取得”资格。
善意取得是一项法律上的制度,当财产的非法持有者将其转让给他人时,如果受让人不知晓财产来源非法,且为此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便可以合法取得这笔财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设计初衷,意在保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详见:)
蜜莱坞公司称,其公司不知道席薇充值打赏资金是诈骗所得,席薇七年间用5个映客平台账号累计打赏次数32万余次,平均每次打赏约197元,呈现小额多次特征,没有值得异常关注的情形,平台已经尽到合理审查及注意义务;打赏收入并非无偿,公司承担巨大的成本支出,除了已缴纳的600余万元税费,还有技术、运营、合规等成本;公司的收入分成规则和行业内其他主流直播平台基本一致。
蜜莱坞公司方面还认为,作为直播平台,蜜莱坞公司提供了与直播打赏相关的所有基础服务,每一个平台用户在平台上通过观看直播或打赏主播获得其精神享受,二者之间的对价已经社会验证具有其合理性,因此,其所获得的分成系正常经营的合法所得。
被害人在书面意见中表示,席薇的打赏行为本质上属于无偿赠与,网络直播平台及主播对席薇用以打赏的赃款,不构成善意取得,应予以追缴。理由在于,即使席薇不对主播打赏,其仍然能进入主播的直播间观看直播。席薇给主播人刷礼物打赏是其自愿的,未与主播人设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形成赠与法律关系。此外,主播在获得高额的打赏的同时并未提供合理的对价,未付出相应的等价值劳动。
直播打赏活动中,用户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备受争议,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和赠与合同关系两种观点。若被视为赠与合同,那么主播和平台无法对打赏赃款构成善意取得。
针对善意取得问题,光大银行郑州分行在4月下旬发给南都的书面函件中亦有阐述:交易金额过大已超出通常的打赏消费合理范围,缺乏交易对价;且主播是否知晓赃款的情况无从判断,无法确认是否具有主观善意。
对此争议,郑州中院在执行异议裁定书中指出,蜜莱坞公司的异议请求实质系对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不服,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应当通过其他法律程序寻求救济。
救济
谁为受害人兜底?
据前述知情人士介绍,蜜莱坞公司其主张分成不应追缴的同时,还在听证会上提出,席薇此前任职的光大银行郑州某支行应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蜜莱坞公司称,光大银行郑州某支行未充分履行对金融投资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对员工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应按《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用人单位责任,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该知情人士进一步透露,被害人在听证会上有过简短回应:“光大银行的对错是监管责任,不应该由蜜莱坞公司在听证会上说。”
就用人单位责任问题,南都记者通过多渠道联系了光大银行郑州分行,截至发稿未有回复。
记者注意到,近些年,其他银行也经历过类似席薇案的职员犯罪。若银行被认定存在管理漏洞等过错,相关审理法院根据个案不同的情形,判决银行向用户承担不同比例的赔偿责任。
例如,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宣判的一起民事案件中,某银行理财客户经理,为谋取个人利益,利用其身份便利伪造理财产品合同书,骗得多位被害人签订虚假投资理财产品合同。被害人以这位理财客户经理在履职时实施犯罪造成其损失为由,诉请该银行对其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其内部管理不善、监管存在重大漏洞,在上述客户经理实行侵权行为的过程中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存在明显过错,应对刑事案件中退赔不足部分,向被害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认为,被害人在购买理财产品过程中未能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因此酌情确定对其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但回到席薇案,光大银行郑州某支行是否尽到了监督管理责任,目前并没有相关公开的司法文书给出说明。
采写:南都记者 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