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在社交媒体发帖称,去年7月,他在河南郑州的中国农业银行中牟白沙支行取完钱后,在银行门口遭遇持枪抢劫。他和歹徒在银行门口缠斗近20分钟,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却无动于衷,最后歹徒逃离现场,该网友面部受重伤,一只眼睛失明。
记者联系到发帖网友倪先生,判决书显示歹徒后来被警方抓获判处死缓,“但我认为在这件事上银行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我提前在该银行网点预约了大额取款,随后拎着装有170万元现金的行李箱走出银行,银行应当保证我和钱在上车落锁前的安全。而且事情发生过程中,银行的工作人员和保安未采取报警或者上前制止等任何有效措施,只是站在门口观望。”


倪先生被抢劫后身受重伤

当日11时许,被害人倪某某从该行取现170万元,将装有现金的行李箱往停在路边的汽车上放时,王某某上前持自制枪支袭击倪某某,致倪某某头面部受伤,王某某趁机将行李箱抢走并逃跑,但因慌乱摔倒,倪某某上前将王某某扑压在地,两人发生撕扯,王某某挣脱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同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判决书显示,经鉴定,倪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左眼视力损害评为八级伤残。倪先生说:“我的一只眼睛因此失明。”


倪先生躺在病床上
记者致电中国农业银行中牟白沙支行,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此事,建议向支行领导了解。随后,记者致电中国农业银行在郑州当地的相关领导,该领导未对此事做出正面回应。
12月1日,倪先生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当地银保监局已经介入协调此事,目前尚未有结论。
记者以客户身份致电中国农业银行客服热线,咨询储户在支取超百万现金时,网点是否应为客户提供安保服务,工作人员则回应称,总行规定中对此事尚无指引,“具体可能需要结合具体网点的人手和安保情况来定。”


银行网点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银行作为经营场所,对场所内及周边一定范围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义务造成储户损害的,具有一定过错,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抢劫事件发生在银行门口,银行门口属于银行可控制的范围,且客户刚从银行取出大额现金,银行对其安全有一定的注意义务,银行方面未对大额取款客户提供必要的安全护送,若保安和工作人员真的在目睹抢劫后未采取任何行动,则银行方面具有过错。
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编辑:胡亚妮 | 审校:田原 | 审核: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