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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据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志明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对被告人李志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对被告人李志明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志明利用担任湖北银行副行长,贵州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及个人在发放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10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2018年至2020年,李志明在担任贵州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向相关企业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3.04亿余元,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志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均应依法惩处。鉴于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退缴部分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进入湖北银行就开始贪腐
被公诉一年之后,贵州银行原董长李志明一审落槌。
判决显示,李志明违法行为始于2013年,彼时其刚调入湖北银行;止于2023年,彼时他已经辞任贵州银行董事长两年有余。
也就说,李志明从进入湖北银行就开始贪腐,直到离开贵州银行两年后仍在贪腐。他在更早之前的农行湖北分行、深发展工作期间则未涉案。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3年, 李志明利用担任湖北银行副行长,贵州银行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及个人在发放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10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2018年至2020年,李志明在担任贵州银行董事长期间,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向相关企业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3.04亿余元,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志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均应依法惩处。鉴于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退缴部分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辞职两年后被查
今年64岁的李志明,是一名金融老将,工作经历横跨湖北和贵州。公开资料显示,李志明出生于1961年,曾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湖北银行、贵州银行工作。1982年,李志明加入中国农业银行,在农行工作29年。他从农行监利县支行黄穴营业所信贷员做起,担任过恩施州分行行长、湖北农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三农信贷部总经理等职务。
2011年1月,李志明离开农行,于当年4月加入深圳发展银行,出任武汉分行行长助理一职。不到一年后,李志明转任湖北银行行长助理,4年后担任副行长。
2017年12月,李志明加入贵州银行。从2018年4月开始,李志明担任贵州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李志明带领贵州银行实现了港股上市。
2021年1月,贵州银行发布公告称,因贵州省政府工作安排,李志明申请辞去贵州银行董事长等职务。
辞任2年之后,2023年10月11日,李志明被官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4年9月23日消息,李志明被开除党籍。2024年11月18日,最高检网站发布消息,李志明被提起公诉。
值得关注的是,在通报中,李志明被指为获升迁搞政治攀附。通报还称,李志明滥发津补贴;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贪婪无度,靠金融吃金融,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申请贷款、租赁商铺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