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网站发布通知,自2月1日起,将消食十味丸等7个民族药、润肺阿里红片等24个医疗机构制剂纳入自治区、兵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
通知明确,自治区、兵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民族药统一按乙类药品管理。医疗机构制剂仅限于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应制剂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的定点医疗机构在本机构内使用,或经批准在特定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调剂范围内使用的制剂,可按相关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自治区、兵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统一按乙类药品管理。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民族药、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支付不区分甲、乙类。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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