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16日,央行发布公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2025年第15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相关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等反洗钱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控制度,识别和评估相关风险,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客户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或者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名单对客户进行核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一)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名单发生调整,相关组织或者人员不再属于名单范围的;(二)经核实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有误的;(三)经相关部门通过法定程序认定需要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金融机构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