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利好!佛山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将提高至216万!日前,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征求《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指出,将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首套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至120万元,二套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至100万元,其他档次的最高贷款额度同步调整。同时,调整最高贷款额度的上浮幅度及适用范围:购买我市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住房、装配式建筑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幅度提高至20%;最高贷款额度上浮的适用范围由首套自住住房扩大至首套、二套自住住房;同时,新增支持本市住房“以旧换新”政策范围内的购房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对比此前政策,本次修订将首套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100万元调整至120万元;二套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80万元调整至100万元;同时,将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住房及装配式建筑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比例由10%提高至20%。调整后,最高额度可叠加计算(即最高可上浮80%),即最高可贷额度为216万。
附:《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
(一)调整我市首套、二套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本次修订将首套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100万元调整至120万元;二套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80万元调整至100万元;其他档次的最高贷款额度同步调整。
(二)调整最高贷款额度上浮幅度及适用范围
本次修订将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住房及装配式建筑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比例由10%提高至20%;同时,将符合二孩以上家庭及上述情形的额度上浮的适用范围由首套自住住房扩大至首套、二套自住住房;此外,新增经市住建部门认定属于本市商品住房“以旧换新”政策支持范围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符合多项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可按规定叠加享受上浮优惠。
相关问题解答
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有什么变化?
答:贷款额度具体调整情况如下表:

双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120万,那么公积金账户需要有多少余额?
答:根据贷款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以公积金依时缴存满3年为例,缴存余额倍数为16,缴存时间系数为1.5,则公积金账户余额需留存5万元。(即5×16×1.5=120万元)。同一笔公积金贷款为夫妻共同申请的,个人账户缴存余额合并计算。
有哪些情形可以上浮额度?上浮后最高可贷额度是多少?
答:购买本市首套、二套自住住房且符合以下情形的,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
1.经市住建部门认定达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商品住房;
2.经市住建部门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
3.属二孩以上家庭(二孩均属于未成年人);
4.经市住建部门认定属本市商品住房“以旧换新”政策支持范围的。
同时符合上述情形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比例可叠加计算(即最高可上浮80%)。
例:张三和李四均已连续依时缴存公积金满三年,并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条件。现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所购商品住房符合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装配式建筑及“以旧换新”政策支持条件,同时属于二孩及以上家庭。据此,其公积金最高可贷款额度计算如下:120万元×(1 + 80%)= 216万元。
此外,就在同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发布了关于征求《关于调整〈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全文如下: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佛房金管〔2024〕83号)进行调整,内容如下:
一、第十六条调整为:“借款申请人购买首套、二套自住住房,存在以下其中一种情形的,最高贷款额度可适当上浮。”
二、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为第(四)款:“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三、第二十条第(三)款调整为:“结婚证等婚姻家庭状况佐证材料。”
四、第二十一条调整为:“受托银行自受理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作出贷款风险评估,并将符合贷款条件、通过贷款风险评估的业务材料报送公积金中心审批。”
五、第二十二条调整为:“公积金中心自受托银行送达材料次日起4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审批。”
六、第四十九条第(六)款调整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如贷款期间连续9个月或累计24个月不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借款人应当及时结清贷款;在借款人结清贷款前,其所欠贷款的利率于次年调整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贷款利率,如属浮动利率情形的,按规定上浮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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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乐居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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