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立(化名)于2022年8月入职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劳动合同期限自2022年8月起至2023年8月止,约定月工资6000元。自2023年4月至7月,公司按照每月5000元标准发放工资。朱立以要求支付工资差额为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保安公司支付朱立2023年4月至2023年7月工资差额4000元。
保安公司诉称,朱立于2022年8月入职公司,双方约定朱立每月工资6000元。2023年3月中旬,公司项目队长组织安保队员开工作部署会,会上告知朱立的岗位工资由之前6000元/月调整为5000元/月,朱立没有提出异议,故公司无需支付朱立工资差额。
朱立辩称,公司单方决定降低工资标准,未征得其同意,其在收到降薪通知后向部门领导发送微信提出异议,明确表示不同意降薪,部门领导未予答复,此后公司也均按照调整后薪资发放。因此,不应视为他认可降低工资标准,公司应当补足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查明,朱立于2022年8月入职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劳动合同期限自2022年8月起至2023年8月止,月工资为6000元。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间,朱立每月应发工资金额均为6000元,2023年4月至7月朱立应发工资金额为5000元。朱立正常出勤至2023年8月18日,当日合同到期终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工资标准系劳动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之一,降低工资标准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该案中,保安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曾就降薪一事与朱立协商一致,亦未举证证明降薪存在合法合理事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诉讼期间,保安公司虽主张已按照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但薪资发放是用人单位单方即可完成的行为,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且相关证据也未显示劳动者有同意降薪的意思表示。
综上,海淀法院认定保安公司单方决定降低工资标准存在不当,应补发朱立工资差额。法院最终判决保安公司支付朱立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工资差额40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变更工资标准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尤其是降低工资标准,必须在征得劳动者同意后才可以实施。用人单位在未征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应当依法补发工资。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