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我网上认识的朋友介绍我投资的,通过购买黄金并邮寄给他们,就可以充值到投资平台里,收益很好的……”去年10月,民警在上海某金店劝阻了一名购买大量黄金的男子,男子惊觉自己被骗并向警方报案,由此牵出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经公安机关侦查,警方快速锁定了梁某以及张某。2025年2月25日,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审讯室里,梁某低着头交代:“我赌博输了很多钱,走投无路的时候,有人介绍我可以‘做事’抵债,我当时也没多想,就同意了。”而梁某口中所谓“做事”就是听从上家指示,代为收取黄金快递,收货后,用火烧检验真伪,后将黄金交给上家指定的联系人张某。
而张某收到黄金后,通过与收购黄金的人员联系,将黄金交给对方指定的“水客”带至境外。据梁某和张某供述,二人均清楚地知晓经手的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但仍协助转移。
经查,梁某共接收上游被害人谢先生等2人转移的黄金价值人民币202万余元,交由张某接收后进一步转移。最终,法院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梁某、张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记者 / 邹嘉
编辑 / 樊陆佳
图片 / 网络
资料 / 区检察院
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黄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