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4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郭瑞芬)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却无货物往来,每月按时支付“违约金”,究竟是货款还是借款?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查明当事人故意虚构买卖合同关系,企图以“违约金”的方式掩盖收取超出法定标准利息的行为,对其依法作出罚款决定。
2022年11月22日,经他人介绍,刘某向唐某转账10万元并备注“150瓶飞天茅台订金”,唐某出具收据。当日,唐某向陈某微信转账5000元。几个月后,双方补签《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刘某购买唐某价值30万元的茅台酒,先支付10万元作为预付款,剩余货款等备货完成后支付,并约定了交货期限,如果一方违约,须自逾期之日起,以合同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然而,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前,唐某就分多次向陈某支付了款项。等到交货期限届满后,唐某未按期交货,刘某也未催收货物,却开始每月催收违约金。
后来,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唐某返还货物预付款10万元及违约金21750元。唐某则主张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利息应依法计算。
庭审中,承办法官要求双方签订《诚信诉讼承诺书》,告知虚假陈述后果,并将法律关系性质作为争议焦点。刘某仍坚持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刘某转账备注了订金,形式上看似买卖协议,但唐某无茅台酒购销渠道,双方此前并不相识,合同系补签。且唐某在违约前就已开始支付“违约金”,刘某催收时也只要求“违约金”而非货物,这些金钱交易行为不符合买卖合同特征,更符合民间借贷按月付息习惯。法院认定双方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经法官释明后,刘某仍坚持以买卖合同关系主张权利,未变更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刘某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恶意利用证据虚构事实,以虚假买卖合同关系提起诉讼,企图掩盖收取超出法定标准利息的非法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且妨害了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故依法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对刘某罚款5000元。刘某不服罚款决定,向长沙中院申请复议,被驳回。
法官提醒,诚信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任何企图通过虚假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当事人在参加诉讼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共同维护良好司法秩序与社会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