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概念快速升温,一些不法分子借机鼓吹有关交易炒作活动,打着稳定币、空气币(π币等)、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挖矿”的幌子开展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非法活动,并使用虚拟货币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要求,落实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工作协调机制会议精神,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就有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正确认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活动的本质属性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发行和融资等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集资、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服务提供商直接或变相采取各种方式向我国境内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相关境外虚拟货币服务提供商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服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二、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相关的业务
各会员单位不得在境内参与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发行和交易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在境内发行和交易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提供相关服务。银行、支付机构会员单位不得为境内发行和交易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不得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要严格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及时研判是否涉及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交易或洗钱风险,确保展业符合监管要求,发现可疑线索要按程序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证券、基金、期货机构会员单位不得为境内发行和交易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服务。互联网平台企业会员单位不得为境内发行和交易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任何形式的营销宣传、信息技术等服务,切实做好平台发布信息的合规排查工作。各会员单位应多方位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风险提示和警示教育,提醒社会公众明辨风险、远离非法活动。
三、社会公众要高度警惕各类形式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业务活动
来 源:公安部经侦局
编 辑:排头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