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于8月20日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标志着并购贷款监管规则在时隔十年后迎来重大调整。该办法对2015年发布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进行全面修订,旨在优化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服务,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此次修订的核心变化体现在适用范围的拓宽。办法首次将参股型并购纳入支持范围,打破此前仅覆盖控制型并购的局限。根据新规定,并购贷款按用途分为控制型并购贷款和参股型并购贷款,其中参股型并购要求单次取得目标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20%。这一调整精准契合当前产业链协同需求,为企业战略投资和业务合作提供更广阔的融资空间。
在贷款条件方面,办法实现了"双重松绑"。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从60%提升至70%,最长期限从7年延长至10年。参股型并购贷款比例上限设定为60%,期限最长7年。据悉,权益性资金占比要求也相应调整,控制型并购要求不低于30%,参股型并购要求不低于40%。
与此同时,办法对银行准入门槛进行了差异化设置。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银行需满足监管评级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达标等基础条件,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500亿元。对于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资产规模门槛进一步提升至1000亿元。
这种差异化准入要求意味着并非所有银行都能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根据目前商业银行资产规模数据,预计仅有全国性商业银行和部分规模较大的城商行能够满足相关展业要求。市场格局或因此进一步向头部银行集中,中小银行参与空间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