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桦加沙”即将“杀到”深圳,台风天员工不上班,企业是否可以据此认定员工旷工?
这个问题不可一概而论,要区分对待。根据实践经验和法律规定,总结了以下两种情形:
一、双方有明确约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对台风天不上班作出明确约定,允许一定等级台风员工可以不到固定场所上班,或者远程办公,如果有类似的约定,则企业不能以员工未到岗为由认定员工旷工。
二、政府相关部门宣布“五停”
根据法律规定,政府相关部门为了应对台风等灾害天气,可以根据情况宣布“五停”(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一般会发布公告,除承担抢险救灾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上述措施。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0修正)》
第二十条 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需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第四十条 受台风、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威胁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受影响的程度和应急预案,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一项或者多项必要措施。除承担抢险救灾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上述措施。
上课期间宣布停课的学校或者上班时间宣布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寄宿、在岗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学校、单位的学生、工作人员提供安全避难场所或者措施。
单位和雇主在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雇佣合同时,可以对上述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期间的权利义务、薪酬福利等作出相应约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制定台风、洪涝影响期间的应急预案,依法采取道路控制及封闭措施,实行改道分流、疏散规避,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路况和交通管制信息。
三、台风天停工,企业需要正常支付工资
如果是由于上述两种情形产生的停工,这属于非员工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台风天的工资。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修正)》
第二十八条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自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四、台风天企业用工管理的应对
如果企业按照基本工资加绩效的方式来设定薪酬,而绩效又与出勤和工作量挂钩,那么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企业无需支付相应的绩效工资,具体需要根据情况来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