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郑州一名10岁男孩偷偷卖掉姥姥的黄金吊坠,13克黄金只卖了4200元。男孩姥姥向记者反映,“现在黄金回收价格950元一克,他们给的合两百多元一克,还不够我当年买的”。老人称,孩子拿了2300元买了一部手机,剩下零花了,“我不缺钱,丢了都不心疼,但是不能骗孩子”。对此,便利店工作人员表示,专门问了家人知不知道,才联系了收黄金的。目前,便利店正在联系黄金回收老板,尽量帮其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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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山东尚曜律师事务所李少霞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一、未成年人的交易行为存在效力瑕疵
《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本案中,10岁男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处分价值12350元(按当前回收价950元/克计算)的黄金吊坠,明显超出其年龄、智力所能理解的范围。该交易需法定代理人追认方可生效,现其姥姥明确拒绝追认,男孩与回收商的买卖合同自始无效,回收商应返还黄金,男孩应退还4200元价款。
二、黄金回收商的责任
回收商未严格审查出售人身份及物品来源,亦未核实男孩监护人是否知情,更未履行登记义务,其作为专业的回收经营者,有义务审查交易相对方的身份及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现回收商以远低于市场价收购价值较高的黄金,且交易对象为未成年人,其主观上可能构成“明知或应知”交易存在瑕疵,不能以善意取得为由进行抗辩,应及时与男孩的法定代理人进行协商处理。
三、便利店的过错责任
便利店作为回收商的合作方,虽声称“交易不在店内进行”,但其工作人员主动联系回收商并收取提成,且未对回收商资质及交易价格进行合理审查,便利店在明知交易方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征得监护人同意,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条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不适宜服务”的规定。姥姥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对便利店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姥姥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男孩与回收商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后,回收商应返还黄金,男孩应退还4200元。若黄金已被转卖,回收商需按市场价赔偿。同时,男孩用2300元购买手机的行为同样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姥姥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销售商明知男孩为未成年人且未经监护人同意出售手机时,也需承担全部退款责任。